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24小時有效應答緊急呼救的;
(二)變更物業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未將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完整移交給業主委員會的;變更除物業服務企業外其他使用單位的,原使用單位未將將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完整移交給新使用單位的;
(三)電梯發生困人,未及時采取措施,並立即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到場救援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使用單位,未在人流高峰期設置專人引導,並指導公眾安全、文明乘用電梯的;
(五)公眾聚集場所的乘客電梯,未配置備用電源或者安裝電梯應急平層裝置,未設置電梯遠程監控系統要求的端口及設備並保證正常運行的;
(六)未按要求開展電梯應急演練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在物業服務合同中明確電梯使用管理權利、義務、責任的,未在小區公示欄公布小區電梯最近一次維護保養信息的,未將電梯運行維護費用單獨列賬並按期公布電梯相關費用支出情況的,由建設(城管、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建立並保存電梯維護保養檔案的;
(二)未在業務所在地配備固定的辦公場所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未向業務所在地設區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維護保養信息備案,相關信息發生改變的未及時變更備案信息的;
(三)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時,每臺電梯的維護保養人員少於2人或者每名維護保養人員負責維護保養的電梯超過30臺的;
(四)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後,電梯維護保養人員未在規定時間抵達現場實施救援的;
(五)未按要求開展電梯應急演練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分包、轉包或者變相分包、轉包電梯維護保養業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乘客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政府行政管理部門未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涉及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移送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一)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所涉及建築物屬於違法建設,需要依法查處的;
(二)建設單位電梯配置不符合有關規定,需要依法查處的;
(三)電梯相關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需要依法查處的;
(四)不屬於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監管職責,但依法應當查處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自201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