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水土保持條例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土保持及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科學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健全水土流失預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溝通協調機制,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任務,根據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安排水土保持資金。
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和考核獎懲制度,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體系,對水土保持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考核獎懲。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相關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落實水土流失防治任務,對發現的水土保持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報告。
第五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工作。
縣級以上發展和改革、財政、林業、農業、畜牧獸醫、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實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水土保持宣傳教育,普及水土保持科學知識,增強公眾的水土保持意識。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單位、社會團體開展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研究、試驗示范、技術服務、人纔培養等工作,加強水土保持科技成果推廣應用。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水土保持工作。
對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