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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水土保持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
2017-10-23 16:41:07 來源:東北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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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預 防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水土保持規劃,采取封育保護、自然修復等措施保護地表植被,組織單位和個人植樹種草,擴大林草覆蓋面積,涵養水源,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劃定並公告封育保護范圍,在封育保護區域的主要路口、邊界等地依法設立明顯標志、標牌和界樁等設施。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取土、挖砂、采石、采礦、林木采伐等活動的管理,統籌規劃活動地點,規范活動行為,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的范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告。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的劃定,應當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重點防治區相銜接。

  第十九條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的地區,應當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嚴格保護植物、沙殼、結皮、地衣等。

  在侵蝕溝的溝坡和溝岸、河流的兩岸以及湖泊和水庫的周邊,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有關管理單位應當營造植物保護帶。

  禁止開墾、開發等破壞植物保護帶的行為;禁止擅自砍伐、損毀水土保持林,以及在水土保持林地取土。

  第二十條政府投資建設的水土保持設施,經驗收合格後,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立標志,確定管護單位、落實管護責任,也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管護。

  生產建設單位或者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安排專項資金,用於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的管理和維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侵佔水土保持設施。

  第二十一條禁止在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在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種植經濟林的,應當科學選擇樹種,合理確定規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禁止開墾的陡坡地的范圍由縣級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告。

  第二十二條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樹造林、撫育幼林、種植中藥材等,應當采取修建水平梯田、魚鱗坑、果樹臺田、水平階、營造等高植物帶等水土保持措施。

  第二十三條生產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應當避讓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無法避讓的,應當提高防治標准,嚴格控制工程佔地面積,優化施工工藝,減少地表擾動和植被損壞范圍,縮短地表裸露時間,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二十四條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下列涉及擾動地表,土石方挖填、運移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按照經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

  (一)鐵路、公路、機場、港口、碼頭、橋梁、通信、市政、水工程等基礎設施項目;

  (二)煤炭、電力、石油、天然氣等能源設施項目;

  (三)城鎮新區、開發區、工業園區(工業聚集區)等園區建設項目;

  (四)礦產、冶煉、建材、房地產開發建設、旅游開發和滑雪運動等生產建設項目;

  (五)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

  生產建設單位沒有能力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機構編制。

  第二十五條水土保持方案經批准後,生產建設項目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及時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並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一)水土流失防治責任范圍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二)開挖填築土石方總量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三)線型工程山區、丘陵區部分橫向位移超過三百米的長度累計達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四)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廢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專門存放地外新設棄渣場的,或者需要提高棄渣場堆渣量達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表土剝離量減少百分之三十以上、植物措施總面積減少百分之三十以上等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二十六條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生產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附屬配套工程以及前期建設工程等不得開工建設。

  生產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十個工作日內,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向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書面報告開工信息。

  第二十七條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產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階段,應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關技術標准,同時完成水土保持設施設計;

  (二)生產建設項目建設階段,應當將水土保持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實施;

  (三)生產建設項目建成後,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加強水土流失監測,在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前,依據經批復的水土保持方案以及批復意見,組織第三方機構編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向社會公開並向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備案。

  生產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下列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一)水土保持措施設計情況;

  (二)水土保持監測情況;

  (三)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實施進度和質量情況;

  (四)水土保持方案變更手續辦理及實施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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