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情是甜蜜的。男女雙方通常會以吃飯、娛樂、旅游等方式增加感情。在戀愛時,很多人不會計較這些費用究竟是誰花的,有時雙方還會以微信紅包、轉賬等方式表達愛意。
可是假如兩人分手了,戀愛期間的這些花銷,能以借款名義要回來嗎?
今天帶來的案件中,當事人是一對剛剛分手的情侶分手後,兩人卻對戀愛的花銷產生了分歧......
案情回顧
小米和小盧(二人均為化名)在網上相識3個月後,互生好感,確立了戀愛關系。小米應小盧之邀不遠千裡來到小盧工作地點,與小盧開心地過起了『小日子』。但二人在相處的一個月內,卻經常因瑣事發生爭吵,使得原本就基礎不牢靠的戀愛關系發生破裂,小米負氣回到老家,不再與小盧聯系。
分手後,小盧越想越覺得吃虧,相處的這段時間,他為小米花了不少錢,既然分手了,這錢就得要回來,於是,將小米訴至海林市法院。
裁判結果
經法院審理查明,小盧所謂『借款』的證據來源均為微信、支付寶和手機銀行的轉賬記錄,既無借條,亦無欠據。且全部『借款』均發生在二人確立戀愛關系後和相處的這個時間段,尤其『借款』中多次出現『520』等具有現代特殊意義的數字。
本案中,不能排除小盧提出的所謂『借款』是情侶之間的自願給付行為和共同生活期間生活性消費支出的可能。小盧僅提供其通過微信紅包、微信轉賬、支付寶轉賬、手機銀行轉賬方式向小米轉款的明細,未能提供借據、欠條或其他相關證據證實其與小米間已達成了借款合同關系的合意,不足以證明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
海林市法院駁回了小盧要求小米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
情侶在熱戀期間的小金額往來,一般不認為是借貸關系。如雙方因感情糾葛產生經濟糾紛,可在訴前進行溝通和解,達成合意,無需再提起訴訟,免受訴累。如在交往中遇到無法避免較大金額的借取,一定要保留借據等證據,一旦發生糾紛,可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