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曾遭遇過勸酒,經過勸酒人一番說辭後,就連不喝酒的人,也都『抹不開面子』要喝上幾杯。本來朋友聚會是一件高興的事,可是一旦喝『嗨』了不加注意,沒准就朋友變成仇人......
近日,家住寶泉嶺的李某,應多年未見的朋友王某之邀參加聚會。為了活躍氣氛,王某還叫了6、7個朋友一起參加。聚餐中,大家喝了白酒換啤酒,喝了啤酒換紅酒……
漸漸的,李某就不勝酒力,不省人事,趴在了酒桌上。見李某醉倒了,王某察覺到他狀態不對,趕緊撥打120急救電話,並對李某采取急救措施。然而,當救護車到現場的時候,李某已因飲酒過量,心髒病急性發作,不治身亡。事後,死者家屬將參與聚餐的王某等7人告上法院。
寶泉嶺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意識到過量飲酒的危害,卻放任自己過量飲酒,突發心髒病死亡,其自身負有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民事責任。7被告明知李某身體不適,卻對其飲酒未加提醒、勸告,未盡到同飲者應盡的義務,承擔次要民事責任。
法院判決7被告共同承擔15%的賠償責任,共同賠償李某家屬73145.29元,其中聚會組織者王某賠償23143.59元。勿要強迫勸酒
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飲酒人,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對自身過量飲酒行為負責任。但是聚餐者主觀上有強迫的過錯,且有明顯的強迫勸酒行為(包括拼酒、語言要挾、刺激對方、野蠻灌酒等行為),造成飲酒人傷亡,就要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記得將飲酒者安全送回家
朋友之間的情誼不但要體現在酒桌上面,酒後的安全照顧義務也是深厚友誼的體現。如果同飲者因喝酒喪失或即將喪失對自身的控制力,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共同聚餐的人若未能盡到照顧、護送及通知家屬義務,明知其獨自離去會發生危險而放任的話,那麼因存在一定的過錯,也要承擔相應過錯責任,按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一定勸阻酒後不能駕車
共同聚餐者對醉酒者酒後駕車(也包括騎電動車、摩托車等機動車)負有勸阻義務,法律明確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飲者也要制止醉酒者的駕駛行為,避免出現人身傷亡的情況。
溫馨提示
無論在任何時候,飲酒一定要適可而止,不要灌酒勸酒。如果有朋友喝多了,盡量送其安全到家。只要聚餐者都能做到互相照顧,及時勸阻,拒絕酒駕,悲劇就能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