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黑龍江高院向社會公開發布了2019年全省法院審理的10起毒品犯罪案例。
據悉,黑龍江法院緊緊圍繞全省禁毒2019『兩打兩控』工作重點,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2019年共受理一審毒品犯罪案件852件,審結生效毒品犯罪案件784件,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1409人,其中,走私販賣毒品犯罪546件1070人,容留吸食毒品犯罪165件214人,非法持有毒品犯罪60件91人。對大宗毒品犯罪、職業毒販和毒品再犯、累犯等人身危險性大、社會危害重的毒品犯罪分子,該判處重刑的堅決依法判處重刑直至死刑。
2019年,全省法院毒品犯罪案件一審適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579人,重刑率41.1%,嚴厲打擊了毒品犯罪分子,有力震懾了毒品犯罪。還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深入校園開展專題禁毒教育、邀請群眾旁聽毒品案件開庭等形式多樣的禁毒宣傳活動,延伸審判職能,濃厚全民禁毒社會氛圍。
目錄
案例1:高某某1等六人販賣、運輸毒品案
案例2:賈某某等人販賣、運輸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案例3:劉某某運輸毒品案
案例4:李某某、居某某販賣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案例5:楊某某1等六人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案
案例6:孟某某、羅某某販賣毒品案
案例7:杜某某、丁某某販賣毒品案
案例8:高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案例9: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案例10:張某某販賣毒品案
案例一
高某某1等六人販賣、運輸毒品案
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高某某1在集賢縣向被告人譚某某1通過微信轉賬5500元,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10克。同年6月至7月,高某某1從石某某處3次購買共1030克甲基苯丙胺,石某某通過快遞的方式將毒品郵寄給高某某1,後高某某1向譚某某1販賣。同年7月,譚某某1將從高某某1處購買的370克甲基苯丙胺分別向王某某、孫某某等人販賣。被告人孫某某從譚某某1處購買40克甲基苯丙胺後,向白某某、陳某某販賣。被告人陳某某從被告人孫某某處購買12.5克甲基苯丙胺後向吸毒人員販賣。同年7月26日,譚某某1在家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當場查獲毒品疑似物5袋,麻古疑似物2粒。經鑒定,其中4袋毒品疑似物淨重14.24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2粒麻古疑似物,淨重0.28克,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同年7月,被告人譚某某2從其父親譚某某1處偷取甲基苯丙胺用於向高某某、季某某販賣。同年7月,被告人季某某從譚某某2處購買2克甲基苯丙胺後向郭某某販賣。2018年7月26日10時許,譚某某2在送還譚某某1落在其汽車內藏有毒品的手包時被公安機關抓獲,當場查獲毒品疑似物2袋。經鑒定,其中1袋毒品疑似物淨重145.29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2018年7月28日20時許,在譚某某1的配合下,公安機關在富錦市向陽川服務區將准備向譚某某1販賣甲基苯丙胺的高某某1抓獲,公安機關當場查獲毒品疑似物3袋。經鑒定,毒品疑似物淨重139.44克,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日,公安機關在富錦市翰林小區高某某1租住處查獲毒品疑似物4袋。經鑒定,毒品疑似物淨重68.25克。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日,公安機關在雙鴨山市尖山區益人家園小區將季某某抓獲。2018年7月30日11時許,公安機關在雙鴨山市尖山區將孫某某抓獲,在孫某某車內查獲毒品疑似物3袋。經鑒定,3袋毒品疑似物淨重1.471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2018年7月30日16時許,公安機關在雙鴨山市尖山區一面館內將陳某某抓獲。
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某1、譚某某1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數量大,其行為均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孫某某、陳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數量較大,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譚某某2、季某某向他人多次販賣少量甲基苯丙胺,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譚某某2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數量大,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高某某1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譚某某1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販賣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譚某某2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下同)四萬元;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孫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五萬元;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四萬元;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季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二萬元。宣判後,被告人高某某1、譚某某1不服,提出上訴。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並依法核准被告人高某某1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判決。
案例二
賈某某等人販賣、運輸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2017年9月中旬,被告人賈某某等人出資並預謀由被告人曹某某駕車到湖北省武漢市購買甲基苯丙胺2千克並運輸回雙鴨山市,同年9月19日,曹某某與郭某某駕駛賈某某租賃的白色本田雅閣轎車前往武漢市。到達武漢市後,曹某某通過他人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2千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劑。同年9月24日,被告人賈某某在雙鴨山市尖山區以每克400元的價格販賣給孫某某4.5克甲基苯丙胺。9月25日,被告人賈某某雙鴨山市尖山區紫怡花園其租住處容留齊某某、杜某某、陳某某、青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當日17時許,公安機關在雙鴨山市紫怡花園小區將被告人賈某某抓獲,當場查獲毒品疑似物16袋。經鑒定,4袋毒品疑似物淨重22.76克,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餘12袋毒品疑似物,淨重112.427克,8袋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日17時許,公安機關將曹某某抓獲,在曹某某駕駛車輛內查獲毒品疑似物晶體1872.01克,從其身上查獲毒品疑似物晶體99.862克,疑似毒品片劑55粒。經鑒定,毒品疑似物晶體淨重1971.872克,未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55粒疑似毒品片劑,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綜上,被告人賈某某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共計2111.559克,其中販賣甲基苯丙胺既遂139.687克,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未遂1971.872克。被告人曹某某運輸甲基苯丙胺共計1977.112克,其中運輸甲基苯丙胺既遂5.24克,運輸甲基苯丙胺未遂1971.872克。
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賈某某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數量大,其行為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其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以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被告人賈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以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宣判後,賈某某、曹某某不服,提出上訴。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三
劉某某運輸毒品案
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劉某某攜帶甲基苯丙胺(冰毒)97.55克乘坐廣州至哈爾濱Z112次列車,並將毒品藏匿於黑色雙肩包內。次日,乘警在該次列車開展查緝工作時,將劉某某當場抓獲,並查獲毒品疑似物,經鑒定,毒品疑似物淨重97.55克,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哈爾濱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明知是毒品而運輸,且數量大,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以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三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宣判後,劉某某服判不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四
李某某、居某某販賣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2017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從他人處以人民幣800元價格購買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從中取出約0.1克自己吸食,剩餘0.9克甲基苯丙胺以800元價格賣給王某某。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李某某賣給吸毒人員時某某、劉某某、王某某、馬某某等人毒品21次。2017年11月份左右,李某某讓居某某幫助聯系毒品買家,通過居某某介紹,2018年3月2日,李某某賣給吸毒人員劉某某、尚某某毒品3次。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李某某在其居住的綏芬河市中福名都園家中,分別容留居某某、吳某某、徐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綜上,被告人李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27次,共計24.7克;被告人居某某參與販賣甲基苯丙胺3次,共計2.7克;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5次。
綏芬河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27次,容留他人吸毒5次,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居某某向他人販賣甲基苯丙胺3次,屬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以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居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宣判後,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訴。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案例五
楊某某1等六人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案
2017年4月,被告人楊某某1、王某某1、於某某等人合謀在八面通林業局光義經營所施業區內種植罌粟,由被告人於某某提供罌粟種子,被告人楊某某1、王某某1、於某某在選定的光義經營所內毀林,並僱傭被告人王某某2一起在選定地塊種植罌粟。同年5月,被告人楊某某1、王某某1、於某某等人到種植罌粟地塊進行除草。同年7月初,被告人王某某1、於某某、楊某某1、楊某某2、柳某某等人在該塊地收割罌粟津液。經現場清點,被告人楊某某1共計種植毒品原植物53484株,被告人王某某1共計種植毒品原植物48584株,被告人於某某共計種植毒品原植物28872株,被告人王某某2共計種植毒品原植物28872株,被告人柳某某共計種植毒品原植物28872株,被告人楊某某2共計種植毒品原植物48584株。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1、於某某、王某某2為種植罌粟非法采伐疑似黃檗5株;被告人楊某某1等人非法采伐疑似黃檗1株;經鑒定,黃檗被列為《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名錄》(第一批)Ⅱ級保護植物,被告人王某某1、於某某、王某某2非法采伐立木蓄積為0.5068立方米,價值為1980.00元;被告人楊某某1非法采伐立木蓄積為0.223立方米,價值為720.00元。
綏陽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某1、王某某1、於某某、王某某2、楊某某2、柳某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罌粟,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告人王某某1、於某某、王某某2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黃檗5株,被告人楊某某1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黃檗1株,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某1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1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被告人於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2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判處被告人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某2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宣判後,各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六
孟某某、羅某某販賣毒品案
2018年5月1日16時許,被告人孟某某為幫助劉某某購買毒品,通過微信收取劉某某毒資1 000元及運輸費200元。後孟某某從被告人羅某某處以800元價格購買了2小袋0.66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並藏於一紙箱內,以180元的價格僱傭一輛出租車將該紙箱送給劉某某。同年5月3日,公安機關在湯原縣湯原鎮陽光上東小區將被告人孟某某抓獲;被告人羅某某於2019年9月24日被公安機關從佳木斯監獄解回。
湯原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孟某某、羅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販賣,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羅某某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羅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與原判決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合並,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宣判後,孟某某不服,提出上訴。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時,孟某某撤回上訴,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准許孟某某撤回上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七
杜某某、丁某某販賣毒品案
2018年6月30日,被告人杜某某欲幫助吸毒人員尹某某(另案處理)從被告人丁某某處購買1袋甲基苯丙胺(冰毒)約0.3克,丁某某收取杜某某現金人民幣650元,後丁某某以600元的價格從石某某(另案處理)處購得甲基苯丙胺,並在鶴崗市南山區五指山公園北門附近交給杜某某,杜某某將冰毒交給尹某某,後二人共同將該毒品吸食。同年7月6至10日,被告人杜某某、丁某某又多次幫助吸毒人員尹某某、孫某某購買毒品並獲利。其中,被告人杜某某5次販賣甲基苯丙胺,重量約3.2克,共獲利人民幣270元;被告人丁某某6次販賣甲基苯丙胺,重量約3.5克,共獲利280元。被告人杜某某、丁某某於同年7月11日被公安機關在鶴崗市南山區抓獲。
鶴崗市南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杜某某、丁某某多次非法販賣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均構成販賣毒品罪,且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宣判後,杜某某、丁某某服判不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八
高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2019年6月初,被告人高某某欲向李某某(另案處理)購買毒品,通過微信轉賬累計轉給李某某毒資17000元。同年6月8日,李某某從哈爾濱市胡某某(另案處理)處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後,按照高某某的要求將冰毒放置在調料桶內,通過線車捎到虎林市工商銀行綜合樓某某號門市房,當日21時許,高某某在接收調料桶時被抓獲,當場查獲疑似毒品白色晶體。經檢驗,白色晶體淨重30.46克,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虎林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宣判後,高某某服判不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九
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18年1月末至2019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樺南縣樺南林業局82號樓家中,容留張某某、趙某某與其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4次。2018年2月中下旬,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容留趙某某與其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2次。2019年1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容留趙某某、王某某與其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1次。同年2月末,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張某某與其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1次。
雙樺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宣判後,李某某服判不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十
張某某販賣毒品案
2018年12月14日18時許,付某某要為其女友孫某某購買毒品吸食,經聯系其朋友被告人張某某,約定在鶴崗市南山區北紅旗路附近見面。當日19時許,張某某將1小袋冰毒(約0.7克左右)交給付某某、孫某某,孫某某用手機微信向張某某支付毒資799元,所購毒品被孫某某吸食。次日,公安機關將被告人張某某抓獲。
鶴崗市東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將毒品販賣給他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張浩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兩千元。宣判後,張某服判不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