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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鍵詞 | 遺產管理人是誰?乾啥的?看繼承的新變化!
2020-07-06 17:02:09 來源:黑龍江法院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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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關系著自然人死亡後財產的傳承,事關千家萬戶。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後,從1985年起施行的繼承法將被替代。從妥善管理遺產,到減少遺產糾紛,民法典在繼承編中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規定。在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副庭長李營東看來,在民法典繼承編的眾多變化中,創設遺產管理人制度是完善我國繼承制度的重大創新和亮點。

  隨著社會發展,人們所擁有的財產種類、財產形式日趨多樣化,財產狀態變得不穩定的因素和風險也日益增多。李營東根據多年的工作經驗總結:人民法院審理的各類民事案件中,繼承糾紛一直是人民群眾廣為關注的一類案件。據統計,近三年來,黑龍江法院系統受理一審繼承糾紛案件達3.8萬件,受案數量年均增幅達8.2個百分點。

  李營東認為,此次民法典繼承編根據社會發展需求,做出了重新界定遺產范圍、完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事由、擴大法定繼承人范圍、完善遺囑形式、創設遺產管理人制度等與時俱進的創新和修改。在民法典繼承編的眾多變化中,創設遺產管理人制度無疑是順應時代變化的『及時雨』,將更有利於保證遺產的獨立性,確保遺產得到妥善管理、順利分割,在平等保護各方合法權益的同時,更有助於遺產的公平分配和妥善處置。

  李營東告訴記者,在現實生活中,被繼承人如果同時留下遺產和債務,繼承人在處理遺產和被繼承人的債務時往往存在較大困擾,繼承人之間、繼承人與債權人之間矛盾凸顯,糾紛也較為難以化解。在《繼承法》中,第16條作出了公民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的規定,但對遺囑執行人的法律地位和職責等都未進行具體的解釋和說明,且遺囑執行人僅在被繼承人立有遺囑時得以存在。隨著財產形態越發多樣,遺產問題的法律關系也愈加復雜,為了統籌保障遺產價值、實現繼承人權利、保護債權人利益,構建遺產管理人制度十分必要。

  民法典繼承編規定了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職責、權利與義務等內容。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可以由被繼承人指定,也可由繼承人擔任或者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指定,履職范圍不僅限於遺囑繼承,也包括法定繼承和無人繼承等情形。

  遺產管理人的主要職責為清理遺產並制作遺產清單、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及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遺產管理人必須盡職盡責並受到監督,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同時,遺產管理人履行職責應依法或依約獲得相應報酬。

  李營東認為,遺產管理人制度的確立,有助於妥善管理和保護遺產,對於維護遺產權利人利益、實現遺產公平分配、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第一,遺產管理人能夠更為妥善公平的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及遺產分配,避免大量涉及遺產的債權債務或繼承糾紛產生,減少社會矛盾,減輕繼承人、債權人的負擔和訴累。第二,遺產管理人能夠更好的使遺產保值增值,特別是對於需要及時處置或采取保護措施的遺產,避免因管理不善減損遺產價值,進而損害各方利益。第三,當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存在爭議時,經利害關系人申請可由人民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並由遺產管理人對遺產進行管理和分配,進而及時有效化解繼承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第四,通過明確遺產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害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以及依法或依約獲得報酬的相關規定,可以進一步督促和確保遺產管理人認真履行相應職責。

責任編輯:郭麗穎

【東北網專欄】黑龍江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