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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辦公場所租出去,竟然惹出大麻煩
2020-07-09 18:46:56 來源:黑龍江法院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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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3月20日和3月22日,鄒某分兩車共將19.76噸玉米送到了肇東市昌五鎮向前村院內收糧點,約定玉米的收購價格為1.36元/公斤,共計26873元。負責收購的周某出具了2張糧食收購憑證。

  20多天後,鄒某找到了周某,索要賣糧款。周某把葉某的電話給了鄒某。鄒某馬上給葉某打去電話,葉某給付1萬元後,不再給付。鄒某只好再次找到開票的周某,周某說他不欠錢,和葉某賬目都結清了,讓鄒某去告葉某,如果實在找不到葉某就起訴他們的老板王某。

  在周某開具的糧食收購憑證上有兩個電話號碼,其中一個號碼與收糧點張貼的『大量收購玉米機漏子』廣告牌電話號碼一致,該憑證的抬頭『昌五某糧貿有限公司』也是王某以前收糧時用過的票據。並且這個收糧點也是王某的住所地。

  面對要不回來的玉米款,鄒某以玉米收購憑證為依據,將『昌五某糧貿有限公司』訴至肇東市法院。

  昌五某糧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王某。庭審過程中,王某稱只是將收糧的場地租給了周某、葉某兩人,收糧食時周某和葉某可以自由出入使用自己的辦公室,而自己公司的收糧票據一直放在辦公桌上,葉某兩人就直接用了他的辦公室和票據。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玉米不是被告收走的,可是被告將收糧點和辦公室出租給周某、葉某後並沒有進行明示。周某、葉某使用被告收糧憑證,加之收糧點的位置和環境特別是二人可自行出入被告辦公室等行為,已經具備了足以讓善意相對人原告在客觀上有充分正當的理由相信二人有代理權的表面特征,因而被代理人被告須承受行為人所實施行為的法律後果。為此,法院判決被告償還原告鄒某糧款16873元。

  判決生效後,被告全額履行了判決書給付內容後說:『我學費交的不冤。我本來是做好事,把場地租給別人,沒想到好心辦了壞事。今後一定要知法用法。』

 

責任編輯:郭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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