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訴訟活動
總會有敗訴的一方
有些當事人
僅僅因為判決不和自己的心意
就不顧法律規定
不聽法官勸阻
對法官出言不遜,甚至污蔑
今天,小編給大家
帶來這樣一個案例
近日,在佳木斯市東風區法院審理的一起離婚案件中,被告呂某收到判決書後,對判決不服,在遞交的上訴狀中存在多處侮辱性言辭。鑒於呂某的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佳木斯市東風區法院依法向呂某送達告知書,並進行了釋法明理,呂某意識到自己的錯誤言行,主動道歉並修正了不當言辭。


法官助理收到呂某遞交的上訴狀後,發現其在上訴狀中稱『是不是審判人員腦袋進水了?』等侮辱性詞語。

辦案法官知曉後,通過電話告知其行為已經觸犯法律,應立即對上訴狀進行改正,呂某非但不聽勸告,反而在電話中對辦案法官大肆辱罵。
鑒於呂某的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法院向呂某送達告知書,對其釋明其行為的錯誤性和違法性,並限期整改,否則需要承擔相應處罰。

呂某收到告知書後,主動到法院溝通,經過對其進行訓誡,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行為,並將上訴狀內容修改後重新提交。
法院作為審判機關
法官行使審判權利
終有勝訴方和敗訴方
當事人如對裁判結果不服
依法定程序提起上訴系其正當權利
但絕不可以逞一時口舌之快
侮辱法官、褻瀆法律
此類行為已經觸犯法律
但鑒於呂某接受訓誡後
已經誠懇道歉並自行
對上訴狀進行了修正
法院最終未對其采取拘留
或罰款等處罰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