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微信、支付寶
轉賬借錢給朋友
誰成想,朋友竟然欠錢不還!
近日
齊齊哈爾市龍沙區法院
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情簡介
原告吳某與被告呂某
系『塑料』好朋友關系
呂某急需用錢,向吳某借款
吳某人在國外
故通過支付寶向呂某轉賬
吳某礙於情面
沒有向呂某索要借條
二人只達成口頭協議
誰成想,到了還款期後
吳某向呂某竟然多次索要未果
無奈之下,吳某訴至法院
主張呂某償還借款5500元
呂某未到庭參加訴訟
經查,2019年8月期間,吳某通過支付寶向呂某轉賬五筆,共計5700元。其中兩筆共計5200元的轉賬備注為借款、一筆100元的轉賬備注為車票錢、其餘兩筆共計400元的轉賬未進行備注。雙方未約定利息及期限,未出具其他借款憑證。
法院審理認為,吳某與呂某之間雖沒有借款憑證,但有支付寶轉賬記錄,雙方在轉賬時有對款項進行備注說明的習慣。從該備注說明中可以看出,雙方借款數額為5200元。據此,法院判決呂某償還吳某借款5200元。
法律小貼士
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0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法官提示
通過網絡轉賬、匯款等方式進行轉賬時,要直接匯入對方實名的賬戶內,利用好備注、附言等功能,將錢款的性質、還款期限進行注明。條件允許時,應當簽訂書面債權憑證。轉賬後及時與對方確認錢款是否到賬。
網絡的不斷發展
給生活帶來了很多便利
也改變著我們的生活習慣
曾經的白紙黑字
如今變為聊天記錄、轉賬備注
曾經的簽字按捺
如今變為指紋識別、確認收款
時代在變
但人與人之間的情誼不變
從彼此陌生到友情建立
要靠雙方共同的努力與付出
財富並非是永遠的朋友
但好朋友是永遠的財富
不要因一時的利益
放棄了朋友間
最寶貴的情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