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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遺囑是否能繼承房產?律師用案例法條為您解讀
2020-09-24 13:43:50 來源:東北網-大慶日報  作者:王治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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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東北網9月24日訊 打印文件在日常生活中是再平常不過的事了,但打印遺囑一直沒有成為我國法律所承認的遺囑形式。此次民法典明確認可了打印遺囑,這不僅豐富了遺囑的形式,也將對今後遺囑的訂立產生影響。海天慶城(大慶)律師事務所律師安秀偉對此進行了相關解讀。

  案例

  魯先生生前留有兩份遺囑,一份是他手寫的遺囑,明確其死後名下房產由再婚妻子繼承,遺囑落款有魯先生親筆簽名及日期。兩年後,魯先生又訂立了一份除簽名外內容均為打印的遺囑,表示將房產留給兒子繼承。魯先生去世後,他的兒子和再婚妻子各自拿著魯先生的遺囑對簿公堂,都想要繼承房產。

  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解讀

  『如果魯先生的兩份遺囑都在民法典生效之後訂立,且打印遺囑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打印遺囑每頁簽字並注明年、月、日,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那麼法院就會認定訂立時間在後的打印遺囑有效。』安秀偉說,這次民法典繼承編最大的變化之一是增加了遺囑繼承的形式,並取消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

  原《繼承法》第17條僅規定了五種遺囑形式: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公證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而本次民法典繼承編中新增了打印遺囑和錄像遺囑兩種形式,也明確了打印遺囑和錄像遺囑的合法地位。隨著科技的發展,人們已經不再習慣用手寫的方式記錄重要的內容,而是采用打印文字的方式來記錄生活點滴。而且越是正規的法律文件,越是采用打印的方式來體現。打印和錄像在目前來說是比較便捷的方式,也是技術發展的產物,一部手機就可以實現錄音、錄像,既高效又快捷。所以此次繼承編的修改緊跟時代的潮流,更好地保障了公民的權利,法律本來就是為人服務的,只要被繼承人的行為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法律應盡可能為公民權利的實現提供便利。

責任編輯:宋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