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黑龍江高院和省林區中院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通報2019年以來全省法院審理的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案件審判情況,並公布了5起典型案例。這5起案例都是啥?快來一起看看吧
01
孫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孫某擅自在某林業局禁獵區域內,采用設套子、夾子等方式,非法捕獵、殺害黑熊1只;殺害紫貂25只、松鼠3只、野豬4只。2017年3月,孫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在案發後,公安機關在孫某處查獲4只熊掌及熊膽、紫貂和松鼠皮、部分野豬肉、野豬蹄。經鑒定,紫貂為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黑熊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某違反國家有關野生動物保護法規,獵捕、殺害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紫貂25只、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黑熊1只,情節特別嚴重,構成非法捕獵、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依法判決:被告人孫某犯非法捕獵、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情節特別嚴重的典型案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非法獵捕紫貂4只即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標准。本案中,孫某非法獵捕、殺害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紫貂25只、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黑熊1只,情節特別嚴重,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性大,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十四年,有力打擊和震懾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行為。
02
於某非法狩獵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被告人於某為獵捕動物自己食用,在某林業局禁獵期間、禁獵區域內,安裝禁用工具獵套,非法獵捕1只野豬,後在將野豬運往自己家的途中被公安機關查獲。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於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構成非法狩獵罪。依法判決:被告人於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典型意義
非法狩獵罪是指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禁獵區是為保護狩獵動物或者某種瀕危動物,在法定的時間禁止狩獵的特定區域。禁獵期一般是根據不同野生動物的繁殖及生長期,而分別劃定的禁止狩獵的期間,目的在於保證野生動物能夠擁有良好的繁衍環境,使其正常發展,保持並增加種群數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等工具進行獵捕。本案中,於某狩獵的地點在禁獵區域,狩獵的時間在禁獵期間,使用的獵套為禁用工具,法院據此確定其行為符合非法狩獵罪的犯罪構成,並依法判處其承擔刑事責任。
03
張某非法狩獵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被告人張某為獵捕動物自己食用,在某林業局禁獵期間、禁獵區域內,設置了9個自制鋼絲套,非法獵捕國家『三有』保護野生動物?子1只。後張某將?子運回家中,於次日分解食用時,被公安機關抓獲。案發後,張某繳納司法生態修復賠償金1000元。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進行狩獵,非法獵捕國家『三有』保護野生動物?子1只,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構成非法狩獵罪。張某認罪認罰,積極繳納司法生態修復賠償金,可從輕處罰。依法判決:被告人張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典型意義
『三有』保護野生動物是指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本案中,被告人張某獵捕的?子屬於『三有』保護野生動物。?子在林區屬於比較常見的動物。本案的處理意在告誡人們,濫食野味的陋習可能已經觸犯刑事法律,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04
羅某、呂某非法出售、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被告人羅某駕車在某林業局撿柴禾時,發現一具野生雌性馬鹿屍體,遂用手鋸將馬鹿屍體開膛去內髒後,運至某居民區附近藏匿,並打電話聯系被告人呂某商量買賣馬鹿屍體事宜。經協商,呂某支付給羅某2000元購買馬鹿屍體。後呂某在運輸馬鹿屍體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經鑒定,馬鹿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羅某、呂某違反國家有關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出售、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分別構成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二被告人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可從輕處罰。依法判決:一、被告人羅某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二、被告人呂某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典型意義
非法出售、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所列明的野生動物,具體行為方式表現為收購、出售野生動物,其中『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出售』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為。本案中,羅某、呂某雖未實施獵捕、殺害行為,但二被告人出售、購買的行為仍然構成犯罪,法院據此判決二人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對提高廣大群眾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意識有積極地促進作用。
05
於某盜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18年一二月,被告人於某為了獲取木材鋸末子,在東北虎豹國家公園轄區某林業局施業區域內,使用自家油鋸盜伐柞樹274株、楓樺樹50株,共計324株,立木蓄積共計4.7211立方米。盜伐的樹木部分被粉碎成鋸末子用於培育菌類,部分用於燒柴。2018年2月,於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案發後,於某賠償當地林業主管部門生態修復金14 750元。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於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擅自砍伐林木,數量較大,構成盜伐林木罪。於某到案後自願認罪,積極賠償生態修復金,得到當地林業主管部門的諒解,可從輕處罰。依法判決:被告人於某犯盜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發生在東北虎豹國家公園轄區內的盜伐林木案件。被告人於某盜伐林木的行為,除破壞國家森林資源外,也破壞了野生動物棲息的生存環境。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提出以生態環境修復為中心,統籌適用刑事、民事、行政責任,最大限度修復生態環境。本案中,於某積極賠償生態修復金,取得了當地林業主管部門的諒解,受案法院依法對於某從輕處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