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到前妻住處理論
結果與前妻發生言語衝突
前妻一氣之下報警
警察來後發現
當事人不僅無證駕駛
還是醉駕
再仔細一查
竟然有多個醉駕史
曾經兩次因醉駕被法院判過刑
本以為當事人
能吸取教訓,悔不當初
誰成想,當事人
竟然不思悔改,再次醉駕
以為這樣就完了麼?
NO!NO!NO!
竟然在監視居住期間
脫逃了
案情回顧
被告人郎某特別喜歡喝酒,愛酒如命,其曾在2017年12月、2019年7月兩次因醉駕被法院分別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分別為人民幣20000元、8000元。
刑滿釋放後,被告人郎某仍不思悔改。在2020年3月26日1時許,郎某在無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一輛黑色本田轎車,由其居住的小區行駛至其前妻吳女士所居住的小區,找到其前妻後,雙方發生言語上的爭執。
吳女士當即報警,民警在處警過程中發現郎某酒後駕駛機動車,遂將其帶至交警大隊。後經鑒定,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1.4mg/100ml。事發當日,公安機關將郎某抓獲,並對其取保候審。
在取保候審期間,2020年6月25日20時21分許,被告人郎某酒後再次無證駕駛一輛灰色標志汽車,當行駛至高新濱湖路附近時,被民警當場抓獲。後經鑒定,其乙醇含量為118.8mg/100ml。
6月27日,檢察院向大慶高新區法院提起公訴,次日,法院決定對其監視居住。可是被告人郎某竟在監視居住期間脫逃。9月16日,公安機關將其抓獲。
判決結果
大慶高新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郎某醉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其在危險駕駛被監視居住期間脫逃,後又因危險駕駛被查獲,酌情從重處罰。
據此,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郎某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五十二條【罰金數額的裁量】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