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發生矛盾,本應想辦法解決,避免矛盾昇級。可有些人為了發泄不滿,一逞口舌之快,在微博等網絡平臺破口大罵。殊不知,網絡並非法外之地,這樣的行為同樣需要承擔法律後果。
郭某與秦某、康某都是年輕人,雙方因為一點小事產生矛盾。為發泄心中怒氣,秦某、康某便伙同其他三名被告在微博等網絡平臺上對郭某進行留言謾罵,並通過發布PS過的照片對其進行侮辱。
郭某多次找到五名被告,要求他們停止侵權並刪除微博、照片。但五名被告均不理會,故郭某訴至牡丹江市東安區法院。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多次與雙方當事人進行溝通調解,耐心地向他們釋法明理,告知被告的行為已經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必須承擔法律責任。最終,五名被告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向對方賠禮道歉;此時原告也坦言,自己也有不對的地方。雙方握手言和,原告撤回起訴。
名譽權系法律賦予並保護的,系公民所享有的應受社會公眾公正評價的權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侵害民事權利,應承擔侵權責任。秦某、康某等五名被告通過微博公開平臺多次發布侮辱原告郭某的言辭,對其人格進行指責和貶損,客觀上已經造成了對郭某社會評價降低的後果,在一定范圍內對郭某造成了不良影響,侵害了郭某的名譽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責任編輯:郭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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