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從不是一件小事,法庭上更是如此,但是有些人竟天真地以為,隨便扯個謊,只要不被發現就行,如果發現了也無關緊要,絕不是這樣的!如果當事人為達非法目的,作出了虛假陳述,非但難以『勝訴』,很有可能還會收到罰單。
近日,蘿北縣法院,對一起案件中作虛假陳述的當事人,作出罰款決定,對其不誠信訴訟行為,罰款2000元!
初某是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原告
一審中訴稱,要求借款人王某及擔保人魏某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庭審中,初某一口咬定已經向王某愛人栗某交付20萬元,並對借款過程進行了『詳細描述』。一審法官以初某陳述的借款過程與證據不能相互印證為由,駁回了其訴訟請求,初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期間,初某更改了對借款過程的描述,致使二審法院以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
然而,重審此案時,初某卻陳述了與一審不同的借款過程,承認20萬元借款中,有7.5萬元未在本次借款中實際交付。
當法官問道,為何兩次庭審陳述不一致時?初某以自己記不清了為由進行辯解。
本案中,初某在法庭上作虛假陳述,前後自相矛盾,其行為不僅嚴重妨礙了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更極大浪費了司法資源、損害了司法權威,應對其不誠信訴訟行為依法作出處罰。據此,法院對初某開出2000元的『罰單』。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乾規定》第六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當事人的陳述與此前陳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並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審查認定。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收到罰款決定書後,初某很快繳納了罰款。法庭是解決矛盾、化解糾紛之地,容不得任何謊言,訴訟參與人應當按照事實,如實陳述相關內容,任何作虛假陳述,違反誠信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