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有房出租嗎?朋友,有車出租嗎?朋友,這有銀行卡出租!一張小小的銀行卡,只需身份證就可以辦理,真的還有如此低成本的出租生意?是餡餅?還是陷阱?
近日,九三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件。
2020年8月至9月間,陸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將自己名下的3套銀行卡(包括銀行卡及密碼、銀行U盾、綁定手機卡並開通網銀)及其表弟李某(另案處理)名下的4套銀行卡以每月2000元的價格出租給馬某使用,從中非法獲利1.4萬元。
2020年9月,被銀行及警方通知其對外出租的銀行卡被用於網絡詐騙後,陸某為了逃避監管部門監管,將出租給馬某使用的銀行卡全部掛失,並指示李某將自己名下的卡全部掛失。在得知李某名下的銀行卡內尚有一筆贓款未轉出後,陸某又指示李某補辦新卡交予馬某。
經查,上述銀行卡出租給馬某後均用於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共有三十餘人被騙近200萬元。
銀行卡明碼實價『出租』,就為每月2000元的『出租費』,有近30餘人!被騙近200萬元!該判!!!該罰!!!
2020年10月,陸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九三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陸某為獲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將自己及他人辦理的實名制銀行卡出租給他人,為其犯罪提供幫助,情節嚴重,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陸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
該院依法判決陸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3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