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5月21日訊 一直以來,住房公積金只有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在職職工纔能繳存。近期,為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覆蓋面,提高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購房能力,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秉承為民初心,打破固有模式,推出《齊齊哈爾市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讓更多百姓享受公積金政策,新政取消了本市戶口限制,繳存基數下限由不低於社平工資放寬到我市最低工資標准。
新規適用繳存人范圍:我市行政區域內,男性未滿58周歲、女性未滿48周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統稱『個人繳存者』)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貸款等相關業務。
城鎮個體工商戶是指在本市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及其聘用人員。
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在本市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季節性和彈性工作制等靈活形式就業或再就業的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從事自由職業,住房公積金賬戶已封存的繳存人可按靈活就業人員辦理轉移建戶。
個人繳存者辦理住房公積金建戶時,需提供有效身份證、近6個月以上收入證明(銀行卡、微信、支付寶等收入流水)、居住證(非本市戶口提供)。
收入低於我市當前年度最低工資收入標准的不予登記建戶。已辦理退休領取養老金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不予登記建戶。
個人繳存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的確定:個人繳存者申報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低於我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其月均收入確定;
個人繳存者申報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高於我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我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確定;或按其上年養老保險月均繳費基數或上年月均納稅收入確定;
臨時性、季節性收入的可按近一年的年總收入平均計算後確定月收入。
齊齊哈爾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每年依據統計部門和人社部門公布的數據統一調整繳存基數上限、下限標准;繳存比例為10%—24% (參照我市在職職工繳存比例為單位和個人各5%-12%的規定);月繳存額為月繳存基數乘以繳存比例。
個人繳存者住房公積金申請、提取:
個人繳存者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相關規定的,可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提取本人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個人繳存者連續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購買自住住房,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規定的,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個人繳存者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連續6個月欠繳且未履行法定緩繳或封存程序的,公積金中心按同期同檔商業銀行住房貸款利率計算還款額,在恢復正常繳存並全額補繳後,可再按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計算還款額。
個人繳存者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自存入專戶之日起,公積金中心按照國家規定為其計息。可在公積金中心自助查詢機或者公積金中心網站、微信公眾號、手機APP查詢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明細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