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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涉農民工『治欠保支』十大典型案例!
2021-06-01 16:44:23 來源:黑龍江法院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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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一、孟某等130名農民工訴王某、大慶某建築公司、北安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勞務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北安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某開發公司)系某商住小區的建設單位,經招投標確定大慶某建築公司(以下簡稱某建築公司)為該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補充協議)》,約定該工程價款以實際發生量進行結算。後某建築公司委托代理人薛某與王某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約定王某承包案涉部分工程的土建、機械及人工。工程完工後,某開發公司、某建築公司、王某就王某承建工程進行結算,確定王某承建工程總工程價款為46,957,668.2元,某開發公司已撥付工程款25,700,000元,尚欠工程款21,257,668.2元,該欠款某開發公司亦未給付某建築公司。此後,某開發公司與王某簽訂《協議書》,確定王某拖欠130名農民工工資款總計7,346,839元。因該款至今未給付,故130名農民工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務合同是勞務提供者向接受者提供勞務,接受者向提供者支付勞動報酬的合同。王某與130名農民工形成事實勞務合同關系,130名農民工提供勞務後,王某理應支付勞動報酬。某建築公司作為案涉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雖與130名農民工之間無直接合同關系,但其對農民工工資款發放情況不履行監督職責,且拖欠工程款,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相關規定,某建築公司應對拖欠130名農民工工資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某開發公司作為案涉工程建設單位應在未結清工程款范圍內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典型意義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系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根治農民工欠薪問題的重要批示精神,根據《2019年政府工作報告》中關於抓緊制定根治農民工欠薪專門行政法規的要求和《國務院2019年立法工作計劃》制定實施的,在全國范圍內具有普遍適用性的行政法規。該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政府責任,明確了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責任,為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實現提供了有力保障,也為法院裁判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現階段,農民工法律意識已大幅度提高,懂得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合法權益,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更應該把農民工利益放在首位,切實保障農民工勞動報酬的及時給付。

  二、劉某訴林某勞務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8年5月,劉某經人介紹到某建築工地從事木工工作,到2018年年底工程完工時,工程承包人林某欠付劉某工資1萬元。2019年,劉某多次找林某索要,林某總以目前手頭沒錢為由拒付其工資。後劉某訴至法院,林某迫於起訴壓力,私下與劉某協商,承諾盡快還款,劉某信以為真,向法院申請撤訴。但林某未履行承諾,同時與劉某斷絕聯系,劉某不得已又向法院起訴,要求林某支付其工資。

  因劉某無法提供林某具體送達方式,該案送達存在一定困難。經過法院多方協調,在當地勞動監察部門的配合下,與承包人林某取得了聯系,法院和勞動監察部門為保障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進行聯合調解,最終林某自願與劉某達成了調解協議,林某在法院和勞動監察部門的現場監督下,當場給付劉某工資款1萬元,劉某向法院申請撤訴。

  典型意義

  農民工工作穩定性較差,多為臨時性、季節性用工,與用工主體之間缺少書面合同,且用工主體較為復雜,導致農民工在追索勞動報酬時存在一定難度。如果沒有國家公權力介入提供幫助,農民工討薪將『舉步維艱』,甚至可能出現極端討薪事件。本案中,法院在林某居無定所且劉某無法提供具體住址的情況下,依托勞動爭議糾紛協調聯動機制,聯合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找到林某。在法院、勞動監察部門的聯合調解下,林某與劉某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劉某當場拿到了工資款。各類矛盾糾紛的化解是一個系統工程,僅僅依靠法院的『單打獨斗』是遠遠不夠的。法院在調處糾紛時,應當把當事人的矛盾糾紛納入到社會化解這個大體系中,引導社會各方力量參與調解工作,促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

  三、任某訴楊某勞務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7年,楊某承包某養老院的建築工程後,僱用任某為其做力瓦工,工程結束後,楊某未支付人工費,經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核算確定欠付勞務費總額為9萬元,楊某出具欠條後,支付了4萬元,尚欠5萬元未付。後任某訴至法院。楊某雖認可案件事實,但是表示此糾紛已經經過當地勞動監察大隊處理,任某不應當再次訴至法院。後經法官多次調解,楊某與任某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楊某給付任某勞務費5萬元。

  典型意義

  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向社會提供服務的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達成的協議。勞務合同區別於勞動合同,其適用於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本案中,雖然雙方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務合同,但是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務關系。在任某已經履行了合同約定的事項後,楊某也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義務。楊某未按合同約定足額給付勞務費用,任某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此外,任某提起民事訴訟與是否經過行政部門處理並不矛盾,其訴訟請求應當依法支持。

  四、李某訴某建工集團公司、某勞務分包公司、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6年2月,某開發公司將其開發建設的某小區項目發包給某建工集團公司。2016年4月,某建工集團公司將該項目土建工程人工勞務部分分包給某勞務分包公司。某勞務分包公司又將其中的力、瓦工部分人工分包給李某班組。2016年按施工進度結算,尚欠李某班組50萬元,由於人工費發放不及時,導致農民工上訪。2016年12月,某建工集團公司、某勞務分包公司、李某就施工款項問題形成簽證,確定應給付李某班組款項24萬元,因上述款項24萬元未付,李某訴至法院,要求給付該款。法院最終支持李某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有80%以上涉及工程違法分包或掛靠,『違法分包』『轉包』及個人掛靠施工成為工程建設領域普遍存在的現象,很多有資質的建築承包企業把工程全部或部分轉包給所謂的『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又將工程轉包或分包給其他包工頭或施工班組。因層層轉包、分包,易出現工程款給付不及時、不到位的情況,極易引發農民工集體討薪事件。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案件一般都具有集團性、敏感性、對立性和社會關注性高等特點,本案在進入法院訴訟程序前就已經有群體討薪的情況出現,法院受理案件後,依法妥善處理,積極化解矛盾糾紛,使農民工的切身權益得到了及時有效的保障,進一步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切實踐行了司法為民的理念,實現了案件辦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五、安某訴黑龍江某建築公司、紀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黑龍江某建築公司承包某林業局棚戶區改造工程,後該建築公司將工程轉包給安某和安某1施工,簽訂《工程承包協議書》。安某和安某1按照協議約定進行施工,工程驗收合格,並投入使用。安某訴至法院請求黑龍江某建築公司支付工程款、返還農民工保證金與利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安某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黑龍江某建築公司收取了涉案工程農民工保證金,現該工程已經交付使用。某林業局已將農民工保證金撥付給了黑龍江某建築公司,黑龍江某建築公司違反合同約定未將農民工保證金及時支付,侵犯了安某的合法權益。黑龍江某建築公司主張安某需再提供勞務費發票及農民工工資名單後纔能給付其預留的工程款及農民工保證金,於法無據,判決黑龍江某建築公司給付安某工程款及農民工保證金與利息。

  典型意義

  切實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是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的重要舉措,事關廣大農民工切身利益,事關公平正義和社會和諧穩定。黑龍江某建築公司將涉案工程違法轉包給無建設工程施工資質的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雖為無效合同,但施工人享有對已施工工程獲得工程款的權利,付出勞動的農民工應享有勞動報酬。某林業局已將工程款和農民工保證金撥付給了黑龍江某建築公司,黑龍江某建築公司違反合同約定沒有將工程款和農民工保證金及時支付,損害了農民工合法權益,違反合同義務,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六、羅某訴寧某、哈爾濱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哈爾濱某公司作為甲方,寧某作為乙方,簽訂了《內部承包協議》,約定乙方組織人員實施勞務作業,如出現農民工因工資鬧事等突發事件,甲方有權預付工資給農民工,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此後,哈爾濱某公司與案外人黑龍江某勞務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簽訂《黑龍江省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將勞務分包給該公司,並指派寧某擔任駐工地履行合同的項目經理。後寧某僱傭羅某等農民工到該項目從事勞務,並由寧某負責發放工資。完工後,寧某向羅某等農民工出具欠工資明細表,確認拖欠羅某1.5萬元。因羅某等農民工向寧某、哈爾濱某公司催討工資款未果。羅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寧某給付工資1.5萬元,並由哈爾濱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一審法院支持了羅某的訴訟請求。哈爾濱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認為其不應承擔連帶給付責任。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

  當前,部分建築工程施工企業為了加快施工進度或者企業資金周轉,將建築工程施工以內部承包的形式承包給個人,個人再組織勞務人員進行施工,但建築企業未能履行監管、約束職責,導致農民工工資的支付難以保證。本案判決參照了《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企業可委托銀行發放農民工工資』的規定,第十二條『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的規定。前述規定明確了總承包企業的連帶責任,解決了農民工在找不到『包工頭』的情況下,應當如何維護自身權益的問題。本案的妥善解決給類似農民工討要工資糾紛案件提供了樣本,有力保障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具有示范意義。

  七、徐某訴某船運公司勞務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徐某於2017年4月-2019年11月在某船運公司從事電工、廚師及銷售工作。2019年2月,某船運公司現任法定代表人劉某曾支付徐某工資2000元。2020年3月25日,徐某自行書寫欠條一份,載明工作期間工資共計9.3萬元,減去預支工資3.7萬元,共欠工資5.6萬元。某船運公司時任法定代表人杜某在證明人處簽字確認,並備注:『證明徐某在某船運公司打工屬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提供的欠條能夠證實欠付工資的事實。杜某作為某船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公司名義簽字確認徐某書寫的欠條,該行為系職務行為。故該工資款應由某船運公司承擔給付責任。某船運公司提出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杜某無效,徐某實際是為杜某開辦的拆遷公司工作。因工商登記信息明確顯示:某船運公司法定代表人自2019年5月至2020年7月為杜某,對外體現的職務身份應予認定,其公司提出的抗辯理由屬公司內部糾紛,不具有對外效力,可通過其他途徑另行解決。一審法院判決某船運公司給付徐某工資款5.6萬元。一審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中,徐某到某船運公司工作,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工資標准、欠付情況僅有徐某自行書寫欠條記載。而用人單位某船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多次變更,前後任法定代表人對公司收益及對外負擔債務的意見不一致,但徐某形成工資欠條時,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杜某,其有權代表公司簽字,該行為亦為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職務行為,能夠證明徐某與某船運公司形成勞動關系及工資標准、欠付數額的事實。某船運公司現任法定代表人不認可欠付工資的意見,不能改變該公司已經確認的事實。不能因用人單位的內部人事爭議,而影響或改變本案勞動爭議案件事實的認定,亦不能產生對抗勞動者主張勞動報酬的效力。

  八、佟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案情簡介

  2013年7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佟某承包某看守所建設工程。工程結束後,佟某拖欠吳某等8人勞動報酬共計人民幣337,510元。2018年1月22日,吳某等8人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該局受理投訴並對佟某展開調查,佟某對僱傭吳某等8名勞動者及欠付勞動報酬337,510元的事實予以確認。2018年1月31日,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佟某下達限期整改指令書,要求其立即支付拖欠工資,佟某在簽收限期整改指令書後仍未支付,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機關。當地公安機關於2018年2月24日立案偵查,佟某經多次傳喚拒不到案並逃匿,後經網上通緝於同年4月9日被抓獲。同年5月3日,佟某將拖欠的勞動報酬337,510元全部支付給吳某等8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佟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佟某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認罪認罰,可予從寬處罰。根據佟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處佟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案發時,正值春節前夕,被告人欠薪的數額較大,涉及人數較多,農民工追討欠薪的訴求強烈。司法機關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的有力懲處,有效發揮了刑罰的懲治和震懾作用,及時回應農民工關切,幫助其全額索回欠薪,切實維護其合法權益。懲治欠薪的行為充分保護了農民工合法權益,最大限度追欠止損,本案被告人能夠如實供述犯罪、認罪認罰,並結清全部拖欠薪資,法院根據其犯罪性質、情節以及認罪悔罪表現進行綜合考量,最終適用緩刑,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同時也助力民營企業復產復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九、劉某等9人申請執行某物業公司債務糾紛案

  案情簡介

  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拖欠劉某等9名農民工工資9000餘元未給付,9名農民工討薪未果,訴至法院,經法院調解後,仍未按調解書履行義務。9位農民工分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及時對物業公司進行財產調查,發現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一度陷入僵局。法院通過執行案件管理系統反復摸排發現,該物業公司有判決確認的債權已進入執行程序,經與相關法院的協調溝通,及時提取該物業公司另案的執行款,發放給劉某等9名農民工,讓案件得以執結完畢。

  典型意義

  涉農民工案件的執行是涉民生案件執行的重點內容,為確保農民工能夠及時拿到工資,保障其合法權益,執行法院在執行中按照最高法院要求對被執行人財產進行必要查詢,在查無可供執行財產的情況下,法院未輕易對此案作出程序性終結,而是轉變工作思路,積極利用信息化手段反復查找被執行人其他財產,終於發現被執行人有判決確認的債權進入執行程序,案件最終得以解決,維護了農民工的工資報酬權益,體現了法院對涉及農民工合法權益案件高度重視和執行信息化手段的有效性。

  十、孫某等25名農民工申請執行黑龍江某溪市政建築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20年7月,孫某等25名農民工受僱某危橋改造工程施工,該工程由黑龍江某溪市政建築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溪公司)承包。後某溪公司拒不給付工資,孫某等25名農民工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判決,判令某溪公司承擔25名農民工近6萬元勞務費的給付義務。判決生效後,某溪公司未按判決內容履行給付勞務費義務。

  進入執行程序後,法院依法向某溪公司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某溪公司限期給付25名農民工勞務費,但某溪公司仍以企業經營困難等為由未履行給付義務。考慮到經濟下行壓力和疫情因素疊加影響導致被執行企業確實存在經營困難的實際情況,執行法院在堅決依法保護申請執行人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及時調整執行思路,靈活采取執行措施,多次實地踏查被執行人某溪公司,多方查詢某溪公司財產,反復向該公司相關負責人宣講政策、法律,闡明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法律後果和相應法律責任,最終敦促某溪公司主動籌款全額給付了25名農民的勞務費。

  典型意義

  該執行案件發生在欠薪問題易發、多發的建設工程領域,雖然案情較為簡單,法律關系清晰,但當事人人數多,被執行人企業又受經濟下行壓力和疫情影響經營困難,若不能妥善處理,不僅無法替農民工討回工資,也可能導致被執行人企業難以繼續經營。執行法院堅持對涉農民工案件『快立、快審、快結、快執』的工作模式,在堅持依法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秉持善意執行、文明執行的理念,情理法並用,維護公平、兼顧效率,確保農民工權益在較短的時間內得到實現,也給被執行人企業繼續經營的希望。同時,該案在確保疫情常態化防控的情況下,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辦案,極大縮短了執行款發放時間,減少當事人為領取執行款實地奔波的消耗,確保疫情期間當事人勝訴權益及時兌現。

責任編輯:郭麗穎

【東北網專欄】黑龍江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