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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喝酒成為朋友最後一次聚餐!
2021-10-22 17:10:11 來源:黑龍江法院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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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朋友們一起喝酒,本來是件高興事,觥籌交錯間,忘掉身邊的煩惱,但接下來要說的卻是一場酒後發生的悲劇。

  近日,雞東縣法院審結了一起生命權糾紛案,依法判決酒宴組織者賠償22858.78元,其餘三名酒宴參與者各賠償9796.62元。

  2020年10月26日12時至14時多,陶先生邀請好友付先生、王先生、姜先生、解先生一起到家中喝酒吃飯,期間付先生要開車幫陶先生家裡收水稻,但陶先生沒同意。18時左右幾人繼續喝酒吃飯,席間大家都互相倒酒。19時左右,解先生回家了,姜先生也離開酒桌走了,桌上的王先生、付先生、陶先生又喝了一瓶啤酒,酒後陶先生不讓付先生和王先生開車回家,但二人均堅持開車回家。

  21時左右,付先生妻子給陶先生打電話詢問付先生情況,得知付先生19點就開車回家了,然後沿途一路尋找。2020年10月27日4時許,經交警勘查得知付先生駕車駛入溝內,導致其顱腦損傷死亡。

  付先生的妻子將與付先生一同飲酒的4人都起訴至雞東縣法院。

  付先生家屬訴稱,被告陶先生作為飯局的組織者,明知付先生開車還讓他喝酒,飯局結束後又讓其獨自離開,對其不管不顧,陶先生應該對付先生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另外三名被告明知付先生喝了酒,在他要開車回家的時候沒有進行有效勸阻,放任付先生自行駕車離開,也應該對付先生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陶先生同意賠償。但其他三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認為他們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不讓付先生開車回家,但是付先生執意要自己走,並且原告沒有證據證實被告對付先生有任何侵權行為。

  法官認為,付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酒後駕車可能造成的損害後果應當有清楚的認識,酒後且無證駕車,付先生應當對自己的死亡結果承擔90%的主要責任。涉案飯局由陶先生組織,陶先生作為群體性共飲活動的組織者在席間對客人有注意義務,要注意到客人是否能繼續飲酒,及時勸阻少飲,防止醉酒現象發生。王先生、姜先生、解先生作為群體性共飲活動的參與者,在共同飲酒的行為下,共同飲酒人應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如提醒、勸阻、扶助、照顧、護送等),如果共飲者疏於履行這種義務,就存在主觀上的過失。陶先生系該起酒局的組織者,酒後雖然進行了提醒勸阻,但未能有效阻止付先生酒後駕車回家,其他三人也對付先生酒後駕車回家沒有積極勸阻。

  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被告陶先生賠償原告22858.78元;被告王先生、姜先生、解先生每人賠償原告9796.62元。

  這個案例為更多人,敲響了警鍾,和朋友出去聚餐喝酒,一定要適度和量力而行,莫讓喝酒傷了朋友情誼。

  不要強迫性勸酒

  在飲酒過程中的故意灌酒、言語要挾,例如不喝就是看不起我、不喝就糾纏不休等,其主觀上存在過錯,此時對於損害後果的發生,共飲人應根據各自過錯的程度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

  如果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不佳,仍勸其飲酒,促使誘發心髒病、心肌梗塞等疾病的發作,導致傷殘、死亡等損害後果,則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將醉酒者安全護送

  對於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控制能力的醉酒者,要在酒後盡到勸阻、照顧、護送的義務,最好將其送至醫院或者安全送回家中。

  酒後駕車未勸阻致發生車禍等損害

  此時共飲人對醉酒的人負有加以阻止的義務,如果沒有履行義務,造成醉酒人人身損害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聚會組織者具有安全注意義務

  宴會的組織者更加具有相關照顧、保護、提示的義務,應當確保每個參會者的安全,如果醉酒者出現意外事故,組織者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郭麗穎

【東北網專欄】黑龍江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