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2日訊 朋友有困難,他伸出援手,到最後,借款要不回來,無奈之下求助法院,朋友卻以唯一住房為由,拒絕還款,那麼,唯一住房就無法拍賣或抵債嗎?
10月31日,記者從肇源縣人民法院了解了這起涉及執行『唯一住房』的買賣合同糾紛。
借錢不還吃了官司
大平(化名)和劉剛(化名)是相識多年的朋友,誰也沒有想到,兩人有一天竟會因為錢,對簿公堂。
事情還要從2018年說起,那一年,大平因資金困難向朋友劉剛求助。
劉剛知道,大平若不是遇到了難處,不會向自己張口,於是他東挪西湊,湊到了50萬元借給了大平,大平還了10萬元後,再未還款。
見大平遲遲不還錢,劉剛心裡也挺著急,後來,劉剛自家有事兒也需要用錢,猶豫再三後,便張口向大平要錢,但大平總是以最近沒錢為由,讓劉剛再等等。
劉剛多次討債無果,家人對他也滿是抱怨,最後,劉剛將大平訴至肇源縣人民法院。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法院一審判決大平應償還劉剛借款40萬元及相應利息。
手握勝訴判決,劉剛去要賬,但大平仍無動於衷,劉剛無奈之下,只好申請強制執行。
被告拒絕賣房還款
執行乾警劉洋經過網絡查詢,發現大平名下除一套房產外,再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於是組織雙方調解。
得知大平生意失敗,劉剛心裡也不得勁,可是借出去那麼多錢,迫於壓力也得往回要。
『不是我不近人情,根據之前的約定,連本帶利你還欠我40多萬,你不是還有一套房子嗎?零頭不要了,你把房子賣了還我40萬。』劉剛說。
『我只剩最後這套房子了,賣了房子,我們一家人住哪兒啊?而且這是我的唯一住房,法院是不能執行拍賣的!』大平回答。
『就你的情況,可以大房換小房,或者賣了房子後,給你留足5到8年的租金。』
聽了執行乾警的話,大平面露難色:『可我的孩子還要靠這套房子入學啊?』
看到這兒,劉剛心裡也不是個滋味,畢竟是自己多年的朋友,執行乾警見此,覺得促成和解的時機到了。
被告還錢雙方謝法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對於被執行人及其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查封,不得拍賣、變賣或抵債。唯一住房不得執行,你以為這樣就能逃避法律責任嗎?』
見劉剛低頭不語,執行乾警說,法律同時也規定,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是可以執行所謂唯一住房的。
聽了執行乾警的話,大平更加慚愧。
最終,在執行乾警的調解下,劉剛同意減免部分利息:『這麼多年的朋友,我要是有錢,不可能告你,能借給你這麼多錢,是因為我曾經信任你!』劉剛說。
『你借錢給我,這次還主動降低了還款數額,我一定積極籌措資金,快點把錢還給你。』大平說。
10月29日,記者從肇源縣人民法院獲悉,大平將38萬元還給了劉剛,並表達了歉意。二人隨後向法官表達了謝意。
居住權是指『有房居住』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法官表示,人民法院在執行中,要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基本居住權,但居住權並非指被執行人必須有自己的房產,而是指有房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有明確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為被執行人及所撫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款5至8年租金的。
法官說,法律雖然對被執行人衣食住行等基本權利予以保護,但在維護被執行人居住權的過程中,應當明晰這個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