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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慶高新區法院審理一起騙取貸款案件
2022-04-12 16:18:00 來源:黑龍江法院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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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金融貸款業務的蓬勃發展為中小微企業的經營提供了有力保障,可是一些企業或者個人卻想著不勞而獲動起了歪腦筋。近日,大慶高新區的林某竟提供虛假貸款材料騙取銀行貸款200萬元……

  被告人林某在大慶經營一輪胎公司,是該公司的實際控制經營者。2016年3月1日,林某假借公司名義與大慶一銀行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貸款金額為200萬元,貸款期限為三年,用途為購進輪胎,貸款方式為商戶聯保。

  隨後,林某與大慶一經貿公司、一科技公司成立聯保組,相互承擔保證責任,並交納保證金400050元。在申請貸款過程中,林某通過虛假輪胎訂貨單、訂金收據等申報材料,最終獲得了該筆貸款。

  大慶高新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林某以欺騙手段為公司獲取銀行貸款,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經查,自2016年6月25日至2020年6月21日輪胎公司共還款961455.06元,其餘貸款未能償還,給銀行造成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038544.94元。

  鑒於其經傳喚到案,並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處罰。

  據此,大慶高新區法院遂以騙取貸款罪判處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同時責令退賠銀行1038544.94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責任編輯:郭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