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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征求意見稿)
2022-06-08 16:32:28 來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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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依法有序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法律規定,結合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依照法定程序集體行使職權。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應當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保證中央政令暢通,保證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在本行政區域的實施。

  第二章 會議的准備和舉行

  第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於每年第一季度舉行。會議召開的日期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未能在當次會議上決定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另行決定或者授權主任會議決定,並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二個月內,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人召集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舉行聯席會議,協商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籌備工作。

  第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征求代表對有關工作報告的意見。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積極參加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等活動,采取多種形式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為會議期間執行代表職務做好准備。

  第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就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匯報,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第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會議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並將准備提請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發給代表。必要時,可以在會議舉行前組織代表研讀討論法規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見。

  第十二條 臨時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

  第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原則上按設區的市、地區為單位組成代表團;解放軍和武警駐省部隊組成一個代表團。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團長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代表團可以分設若乾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小組召集人負責主持代表小組會議,按照會議日程安排組織代表討論和審議。

  第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會議進行下列准備工作:

  (一)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提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

  (四)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五)會議的其他准備事項。

  第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預備會議前,各代表團審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關於會議的其他准備事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關於會議的其他准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關於會議其他准備事項的決定。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有關事項的決定,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預備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並提出本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計劃和預算審查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名單草案,名單草案由本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預備會議通過。

  第十七條 主席團主持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主席團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

  主席團的決定,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八條 主席團履行下列職責:

  (一)領導代表大會各代表團及委員會的工作;

  (二)向會議提出議案和決議、決定草案;

  (三)組織審議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和報告;

  (四)聽取和審議關於議案和報告審議、審查情況的報告,決定將議案和決議、決定草案提請會議表決;

  (五)依法提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專門委員會成員,以及本省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人選;

  (六)主持會議選舉和表決,提出選舉和表決人選辦法草案;

  (七)決定議案、罷免案、質詢案的審議程序和處理意見;

  (八)組織憲法宣誓儀式;

  (九)發布公告;

  (十)其他應當由主席團處理的事項。

  第十九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開展下列工作:

  (一)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

  (二)推選主席團成員若乾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

  (三)決定副秘書長的人選;

  (四)決定會議日程;

  (五)決定代表提出議案截止日期;

  (六)其他需要由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主任不能出席會議,可委托副主任召集。

  第二十一條 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一般以代表小組會議進行審議,也可根據需要召開代表團全體會議進行審議。

  以代表團名義提出的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由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二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出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根據需要,省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參加會議,匯報情況,回答問題。會議討論的情況和意見應當向主席團報告。

  第二十三條 主席團可以召開大會全體會議,組織代表進行大會發言,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發表意見。

  第二十四條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

  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和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處可以設立若乾工作組。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會前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請假,會議期間應當報代表團並由代表團向秘書處書面請假。秘書處應當向主席團報告代表出席會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並以適當方式向全體代表公布。

  代表應當勤勉盡責,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嚴格遵守會議紀律。

  第二十六條 不是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省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本省選舉產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列席會議人員應當按照要求列席會議,嚴格遵守會議紀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應當按照規定請假。

  列席會議的人員,可以在代表團全體會議或者代表小組會議上發言,但沒有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日程和會議情況予以公開。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各種會議上的發言,整理簡報印發會議,並可以根據本人要求,經大會主席團常務主席同意,將發言記錄或者摘要印發會議。會議簡報、發言記錄或者摘要可以為紙質版,也可以為電子版。

  大會全體會議根據情況設旁聽席。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新聞發布會、記者會。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新聞發言人,代表團可以根據需要設新聞發言人。秘書處可以組織代表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接受新聞媒體采訪。代表團可以組織本代表團代表接受新聞媒體采訪。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進行公開報道。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在必要時,可以舉行秘密會議。舉行秘密會議,經主席團征求各代表團的意見後,由有各代表團團長參加的主席團會議決定。

  第三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秘書處和有關的代表團可以根據需要,為少數民族代表提供翻譯。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期和會議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各代表團應當按照會議日程進行審議。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會議文件資料電子化,采用網絡視頻等方式為代表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三十三條 主席團、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先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並將主席團通過的關於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印發會議。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應當在本次會議規定的截止時間前提交秘書處。

  代表聯名提出議案,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提出,也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會議期間超過議案截止日期報送的代表議案,符合議案基本要求的,作為閉會期間提出的代表議案處理。

  第三十四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和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部門應當提供有關的資料。

  第三十五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說明。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主席團可以並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六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關於法規草案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審議,並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規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法規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後,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規草案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應當及時印發會議。

  第三十七條 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法規案,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先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依照有關程序審議後,決定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准備提請會議審議的法規案,應當將法規草案向社會公布,廣泛征求意見,經主任會議決定不予公布的除外。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於三十日。

  第三十八條 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涉及專門性問題時,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專門委員會可以決定舉行秘密會議。

  第三十九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四十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並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四十一條 經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議案,由主席團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後審議。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後,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議結果報告,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印發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或省人民代表大會秘書處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辦理,並負責在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六個月,予以答復。代表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其上級機關、組織再作研究辦理,並負責答復。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劃和預算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向會議提出工作報告,各代表團進行審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對有關報告修改後印發會議,由會議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省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報告、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並由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對前款規定的事項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並將關於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決議草案、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應當及時印發會議。

  第四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應當對各項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大會秘書處起草關於各項工作報告的決議草案,經各代表團全體會議討論後,提請主席團會議審議,由主席團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主席團成員和列席會議人員可以就各項工作報告發表意見。

  第四十六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省級預算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省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四十七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的審查、批准和調整,參照本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選舉、辭職和罷免

  第四十八條 關於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省長、副省長的人選,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提名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書面聯名提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人選,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

  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經各代表團醞釀討論後,由大會通過。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秘書長,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數可以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進行等額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副省長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一至三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進行差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依法進行差額選舉。

  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超過法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將全部候選人名單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後,進行預選,根據在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

  第五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於兩天。

  第五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時,候選人數可以多於應選人數,也可以同應選人數相等。

  第五十二條 候選人的提名人應當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並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主席團應當將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印發代表。

  第五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辦法由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大會全體會議選舉時設秘密寫票處。

  選舉結果當場宣布。候選人得票數應當公布。

  第五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得票數超過全體代表半數的,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當選人數少於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

  第五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表決通過的國家機構組成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五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主任會議將其辭職請求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後,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缺位或者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分別在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決定代理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於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本省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依照本規則第七章的規定,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並提供有關的材料。罷免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五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五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辭去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終止,由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六十條 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選舉、辭職和罷免,經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後,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罷免本省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決議,經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後,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六十一條 各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代表可以提出詢問。有關部門應當派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詢問。各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和審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關報告和草案、預算相關報告和草案,審議省高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省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時,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負責人,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員應當分別參加會議,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主席團和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時,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或者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對議案或者有關報告作補充說明。

  第六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第六十三條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的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六十四條 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有關的代表團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提質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團對答復質詢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在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代表團會議上答復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代表團應當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以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應當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

  第七章 調查委員會

  第六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六十六條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書面聯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六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一切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調查委員會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六十八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省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六十九條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發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進行。

  第七十條 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分鍾,第二次不超過五分鍾。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

  第七十一條 主席團成員和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每次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分鍾,第二次不超過五分鍾。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七十二條 大會全體會議進行表決,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會議表決時,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

  第七十三條 會議表決采用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如表決器系統在使用中發生故障,采用舉手方式。

  預備會議、主席團會議表決有關事項,采用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或者舉手方式。

  第九章 公布

  第七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通過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主席團發布省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規定的人員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辭職或者被罷免的,接受辭職或者罷免的決定,由主席團發布省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由主席團發布省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決議、決定和主席團發布的公告,以及法規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報告等,應當及時在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官網、《黑龍江日報》等媒體上公布,並在《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載。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七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李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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