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配合法院執行
態度蠻橫、出言辱罵
甚至揪住執行乾警衣領
對其胸部和臉部進行毆打
鑽到警車車底,阻止乾警離開
誰給你的勇氣?
藐視法律、防礙執行
只能等來兩個字
嚴懲!
近日,巴彥縣法院對案外人拒不配合法院執行,當眾辱罵、毆打執行乾警的行為依法予以懲誡,對行為人處以拘留15日並罰款2萬元。
申請執行人張某與被執行人劉某、孫某民間借貸糾紛案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官依法對被執行人劉某、孫某名下銀行存款、網絡資金、車輛等財產進行查控,發現除孫某名下有一套房屋外,二人無並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執行法官遂對該房屋啟動了評估拍賣程序。經兩次司法拍賣後該房屋流拍,申請執行人張某同意接收房屋抵償部分欠款。
執行乾警在協助張某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過程中,需要張某出具接收不動產權證書的收據。就在這時,張某的妻子王某突然情緒失控,將還未寫完的收據搶走並撕毀。在此情況下,執行乾警耐心對其釋法明理,但王某情緒仍很激動,拒絕溝通,並且態度蠻橫,出言不遜,揪住執行乾警衣領,對其胸部和臉部進行毆打,甚至一度鑽到警車車底,阻止乾警離開。王某的行為引起了周圍群眾圍觀,造成了惡劣影響。

在此過程中,執行乾警始終避免與其衝突,罵不還口、打不還手,直到增援乾警趕到現場後,纔將王某帶回法院。
到法院後,王某仍然情緒激動,拒不承認錯誤,否認辱罵毆打執行乾警的行為。但執行記錄儀還原了事件全過程。因王某的行為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巴彥縣法院依法對王某作出拘留15天、罰款2萬元的決定。
在執行法官的批評教育和訓誡下,王某終於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對自己辱罵毆打法院工作人員、藐視國家法律的行為深感後悔,請求法院給予其改過自新的機會,向法院出具了具結悔過書並誠懇向執行乾警當面賠禮道歉。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官有話說
法律尊嚴不容踐踏,法律底線不容觸碰。依法行使權利是每個公民都必須遵守的基本准則,當事人在反映訴求時,應該通過正當途徑,應依照法定程序和合理方式進行,絕不能因一時之快,肆意妄為,甚至侵害法院乾警人身權益,挑釁司法權威和尊嚴。否則,將會為自己的行為付出高昂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