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法院始終緊緊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工作目標,堅持『一要二統三抓實』工作思路,以『三爭』晉先為工作總抓手,堅持內部深度挖潛、外部聯動發力,形成打擊拒執犯罪高壓態勢,攻堅拒執犯罪案件辦理,堅決破除影響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藩籬。
為進一步加大對執行環節中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行為的打擊力度,提高證據固定、認定水平,完善案件辦理流程,切實發揮執行震懾,圍繞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整體布局,按照省紀委《關於開展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集中整治的工作方案》部署,黑龍江省法院聚焦群眾急難愁盼,於4月19日制發了《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案件工作指引》並向全省下發。該工作指引圍繞基本概念、犯罪情形、犯罪主體、證據收集、線索移送等5個大方面內容,根據執行案件辦理的時間邏輯對可能需要收集的證據種類以及證據固定方法等問題進行系統闡述,對全省法院打擊拒執犯罪工作進行了進一步規范。該工作指引下發以來,全省各地法院全面加強拒執犯罪業務培訓,持續加大對拒執犯罪打擊力度。
哈爾濱市道外區法院
哈爾濱市道外區法院辦理的於某某與布某某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按規定向被執行人布某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消費令,要求布某某給付於某某12.7萬元工程款及利息,但布某某未報告財產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執行法官將布某某傳喚至法院並依法對其作出拘留決定,迫於壓力布某某與申請人達成和解,並承諾將車輛一臺送至法院抵債,當日履行2萬元後申請人不再要求對其實施拘留。但此後布某某未將車輛送至法院,亦未按承諾還款。

為了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勝訴權益,執行法官對被執行人的財產變動情況進行了深挖徹查,發現自判決生效後,布某某名下財付通賬戶有多筆大額消費、轉賬及提現記錄,足夠償還本案欠款。但布某某未將上述款項給付申請執行人,亦未向法院如實報告。哈爾濱市道外區法院依法將其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布某某自願認罪認罰並一次性償還於某某本金、案件受理費、遲延履行利息共計14萬餘元,至此該案全部執行到位。
雖然被執行人布某某已經履行完還款義務,但是因其逃避執行的行為觸犯了刑法,於2024年4月23日被依法判決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為自己的行為『買單』,付出了沈重代價。
哈爾濱市平房區法院
哈爾濱市平房區法院辦理的胡某訴汪某甲、汪某乙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判決生效後,汪某甲、汪某乙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給付義務。經辦案法官調查發現,汪某甲在法院判決生效後在其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為時六年未能主動履行所欠的借款。案件承辦法官多次督促其盡快履行還款義務,但汪某甲始終拒不履行,甚至為躲避債務玩起了『失蹤』。執行過程中,哈爾濱市平房區法院對被執行人汪某乙采取司法拘留15天的強制措施。並扣押汪某甲名下車輛進行了拍賣。


在對汪某甲名下股權、判決生效後的全部銀行賬戶、微信流水進行梳理調查時,發現汪某甲常年隱匿於外地四處躲避,實際施工工程,並轉移名下財產,遂按照程序規定收集其犯罪證據並將線索移送至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確定其行動軌跡後將汪某甲押解回哈,並立即對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被執行人汪某甲於刑事拘留後三天內將本案剩餘案款21.6萬元履行完畢。此外,汪某甲在平房區法院還有兩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在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後,汪某甲於3日內共給付了162萬元,三起持續了六七年未執結的執行案件全部執行完畢。
綏化市北林區法院
綏化市的馬某林與張某之間的借貸糾紛,一直未能得到解決,馬某林便打算向法院提起訴訟。為了防止借款人張某轉移財產,馬某林向綏化市北林區法院申請訴前保全,申請查封張某經營的超市和福田牌輕型廂式貨車。綏化市北林區法院於2020年8月7日作出民事裁定,對超市予以查封,期限為二年。查封期間不准更名、變賣、轉讓、抵債。並於2020年8月10日向張某送達。次日,馬某林依法向綏化市北林區法院提起訴訟。綏化市北林區法院於2020年10月19日作出民事判決,判決張某於判決生效起十日內償還馬某林借款本金25萬元,利息3.75萬元。2021年3月8日馬某林向北林區法院申請執行。北林區法院於3月21日向張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
可是張某逾期未申報財產,更有甚者,2021年4月8日張某在未通知法院的情況下,將超市內貨物私自轉移。後經當事人反饋線索,北林區法院將其拒執線索移送至公安機關。2024年4月10日,張某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
截至目前,全省法院累計拘留909人次,罰款121人次113.55萬元,累計向公安機關移送拒執犯罪線索180件191人,已宣判生效35件40人,龍江法院切實發揮打擊犯罪職能,維護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體現執行震懾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