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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法院公布2006年十大執行案件
2007-01-30 16:23:24 來源:東北網  作者: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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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月30日電(記者 雷蕾) 2006年,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進一步推行執行威懾機制,規范執行行為,集中清理執行積案,解決『執行難』問題。全年執行案件的結案率同比上昇13個百分點,實結率同比上昇15個百分點,執結標的達8.5億元人民幣。近日,該院公布了2006年十大執行案件。

  一、中國證券市場第一例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民事索賠案

  陳志華等464名股民申請執行大慶聯誼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虛假陳述賠償案,在全省乃至全國法院系統都具有很強的典型性和指導意義。

  2002年開始,這起在中國證券民事賠償領域被譽為具有裡程碑意義的案件即揭開序幕。679位投資者以共同訴訟方式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總標的2000餘萬元。2004年8月、12月,哈爾濱中院、黑龍江高院對相關的99起案件分別作出一、二審判決,判決大慶聯誼賠償464名股民883.6萬元,申銀萬國對上述賠償中的608.6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執行程序中,由於異議、復議審查以及報請上級法院審查等法定情形,該案的執行一度處於停滯狀態。申請執行人多次向各級領導機關和新聞媒體投訴,反映情況,同時在互聯網上對本案的訴訟和執行情況進行點評,引起各方關注,執行工作因此承受了很大壓力。市法院執行局高度重視本案的執行工作,要求承辦此案的執行一庭在准確適用法律的基礎上,加大執行力度,同時做好當事人的穩定工作。執行一庭庭長、副庭長和辦案人先後45次分別赴大慶、上海、北京執行,做了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在被執行人大慶聯誼公司面臨倒閉的情況下,從其眾多存款賬戶中查得並扣劃了450萬元,從申銀萬國的賬戶中扣劃650萬元,確保了全部賠償款項執行到位。

  截止到2006年12月1日,最後一筆賠償金全部交付完畢,最後涉及383人的26起案件全部執結。

  二、彰顯法律權威,法院兩度強遷

  2005年10月,依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申請執行人哈爾濱龍江燈具有限公司申請將哈爾濱秋林糖果廠、第三人陳凱利從道外區大新街262號好百年燈具市場遷出。案件受理後,被執行人制造重重障礙,尋找各種理由,拖延執行。市法院執行一庭排除乾擾,於當月組織全庭執行人員,在十名法警的通力合作下,實施了強遷,將佔據經營場所的被執行人強行遷出。

  但事隔9個月後,被執行人無視法律的存在,組織社會閑散人員再次強奪了申請人的經營權,並關閉了經營場所,將全體業戶清出,嚴重地乾擾了正常的經營秩序。為此,申請執行人曾多次找到各級公安機關和行政管理機關,在經過長達3個月沒有得到妥善解決的情況下,再次來到法院,申請法院繼續執行原生效判決,請求對被執行人再次實施強遷。市法院執行一庭在案件受理後,立即組成合議庭,對再次強遷的法律依據、強遷的措施、強遷方案進行了認真的研究,在做好充分的准備後,於2006年10月20日,再次組織人力,將被執行人清除出經營場所。自此,一起反復搶奪申請人經營管理權、反復強佔經營場所的惡性案件在執行局上下通力合作下得以執結。

  三、內蒙古自治區紮來諾爾煤業有限公司申請執行哈爾濱東方熱電有限責任公司拖欠購煤款糾紛案

  內蒙古自治區紮來諾爾煤業有限公司訴哈爾濱東方熱電有限責任公司拖欠購煤款糾紛一案,哈爾濱市法院於2002年11月作出判決,判令被執行人給付購煤款2,050,322元,案件受理費、執行費、利息等共計2,301,484元人民幣。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經查,被執行人哈爾濱東方熱電有限責任公司有職工200多人,是哈爾濱國企未改制老大難單位,其所有的廠房、土地、設備全部抵押給銀行,負債2700多萬元。因安置問題該企業多次發生職工集體上訪現象,省內各媒體曾多次報道過。而本案申請人內蒙古自治區紮來諾爾煤業有限公司又是外地公司,因煤款收不回來,企業經營也面臨著困難。

  市法院執行二庭十分重視,針對國有企業的特點,組織合議庭成員制定以和解為主講求執行效果的執行方案,既不能因為執行案件而引發新的上訪問題,又要最大限度地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案件承辦人多次找到被執行人哈爾濱東方熱電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耐心細致地做了大量說服工作,經過真誠努力,終於使被執行人為之感動,雙方當事人走到了一起,經協商達成以物抵債的和解協議。5月28日,案件承辦人放棄休息,到現場督促當事人按照協議履行了221萬元的債務,5月29日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了裁定書,使該案圓滿得到解決。

  四、哈爾濱龍安物資經銷公司申請執行蘇勝源、施榮輝一案

  哈爾濱龍安物資經銷公司申請執行蘇勝源、施榮輝一案,執行標的本金及利息250餘萬元。2001年執行局由原辦案人赴泉州將被執行人的房產進行了查封拍賣。就在拍賣的當天,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以其已先行查封了被執行人財產為名要求停止執行。這樣,該案被迫中止執行。自2001年起,市法院執行二庭一直沒有停止對該案的執行工作。在清理積案活動中,執行二庭把工作重點放在兩省高院之間的協調上,還特地邀請省院相關領導先後兩次一同前往福建省高院進行具體的協調工作。前後共四次去泉州,通過多種途徑進行不懈地努力。

  2006年3月份,執行二庭再次去泉州市、石獅市,經多次反復做雙方當事人的工作,最終達成了執行和解,現已全部履行完畢。雙方當事人對執行工作均比較滿意。

  五、劉靜波申請執行哈爾濱市太平區(現道外區)火車頭辦事處、黑龍江省鐵力市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清算組拖欠工程款案

  1995年辦事處與鐵力開發公司簽訂《合作改造火車頭街道辦事處辦公室協議書》,並共同組成了基建辦公室。劉靜波組織起的由民工、下崗職工組成的工程隊與基建辦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進入現場進行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工程隊為火車頭辦事處先後墊付了450萬元資金。但工程竣工後,被執行人火車頭辦事處多年未能給付工程款。

  2003年劉靜波以辦事處和鐵力開發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向哈爾濱中院提起訴訟,要求給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其它費用。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後,辦事處和鐵力開發公司不服上訴,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4年12月做出終審判決:要求辦事處、鐵力市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清償全部工程款及相應利息。

  2005年6月21日劉靜波向哈中院申請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由於被執行人辦事處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申請人多次群體上訪,全國人大領導對此案作出批示,省人大、省法院、市人大分別將此案列為重點督辦案件。執行局領導充分考慮到這是一起較為敏感的涉農民工案件,在局長的親自的部署下,執行二庭在短時期內就先後采取了查封、審計、懸賞舉報等各種執行措施,執行回款20萬元。後經司法審計表明被執行人除辦公大樓外已無他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執行工作一度受阻。

  後經市法院執行局上下多方努力,案件終於有了實質性進展。8月19日,由道外區財政支付中心為火車頭辦事處墊付了50萬元,首先解決了民工子女上大學的學費問題,避免了該案矛盾進一步激化。8月23日,市法院執行局局長再次緊急約見道外區政府主要領導,敦促其從大局出發一次性清償全部欠款,道外區政府最終采納了哈中院意見,劉靜波和火車頭辦事處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8月24日,道外區財政支付中心替火車頭辦事處支付了剩餘380萬工程款,該案最終得以執結。

  六、黑龍江省七星裝潢設計所申請執行哈市聚興集團公司、哈市聚興城市建設開發公司拖欠設計費案

  2001年10月22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決,受理了該案。執行中,哈爾濱中院裁定查封了聚興集團座落於松北開發區39棟別墅、兩宗土地及在建工程一棟。2003年1月,最高法院決定對該案提起再審,要求哈爾濱中院暫緩執行。

  2005年3月,松北開發區建設委員會以哈中院已查封的土地與北京某公司簽訂合作協議。同年9月,協議方開始施工。針對該情況,哈爾濱中院及時發出公告,要求施工方停止施工。11月初,松北區政府向哈中院申請,由松北區政府提供3400萬元作為擔保,請求解除對土地和建築物的查封。

  鑒於上述情況,哈爾濱中院及時向省法院進行了匯報,並三次前往最高法院匯報協調變更執行措施或盡快做出終審結論。2005年12月,最高法院作出終審民事調解書,規定聚興集團協助七星所辦理土地更名過戶手續的最後期限是2006年2月25日。但期限屆滿以後,雙方沒有按照調解書的約定履行義務。根據最高法院復函精神和申請人的申請,哈爾濱中院迅速辦理了恢復執行手續,在松北區政府提供有效擔保和申請人同意的前提下,哈爾濱中院於2006年對相關土地和別墅予以解封,同時繼續查封11,000平方米的土地和在建工程。

  2006年4月,哈爾濱中院接到七星所的舉報,稱某開發公司拆除了部分法院查封的在建工程。接到舉報後,執行一庭迅速作出反映,辦案人立即趕到現場拍照,並制止其違法行為。經教育,該開發公司停止了違法行為,並表示對拆除部分予以賠償。

  此後,執行一庭庭長、副庭長和辦案人前後17次主動到松北新區政府等職能部門溝通協調,終於促成松北開發區管委會與七星所達成協議。2006年7月末,伴隨著和解協議的履行完畢,這起歷時6年,執行標的2400餘萬元的案件終結執行。

  七、陶樹賢申請執行黑龍江化工建設總公司糾紛案

  陶樹賢訴黑龍江化工建設總公司糾紛案,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3年6月27日作出民事判決,判決黑龍江化工建設總公司給付陶樹賢本金2,095,458.53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化建公司未履行還款義務。2004年3月1日陶淑賢向哈中院申請執行本息及因遲延履行的罰息合計304.5萬元。

  本案在執行中,經過多方努力,從被執行人處執行回109萬元,並及時交付給申請執行人陶淑賢,但此後因化建公司除其抵押給銀行的房產外,無財產可供執行。此間,陶樹賢向哈爾濱中院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在哈爾濱理工大學的到期債權。辦案人立即於2004年3月18日向哈爾濱理工大學發出『第三人履行債務通知書』。後於2005年7月26日依法對理工大學執行扣劃230萬元的執行款。但因此案涉及到另一執行案件是否參與執行分配及具體交付數額等一系列問題一時難以確認,故執行款暫未交付。執行工作一直未能取得突破性進展,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2006年9月29日,申請執行人陶樹賢又向哈中院提供被執行人在長春有到期債權的重要線索。執行二庭堅持特事特辦的原則,減少了不必要的審批程序,提高了辦案效率,辦案人依法迅速向長春市某公司發出『第三人履行債務通知書』。第三人長春市某公司接到該法律文書後在法定15日期限內對拖欠化建公司工程款的事實未提出任何異議。據此,哈中院執行人員前往長春市,於2006年10月25日依法裁定從長春市某公司扣劃到期債權工程款160萬元。

  執行回款後,哈中院及時將這160萬元執行款交付給申請人,當事人對此次的執行工作十分滿意。表示放棄部分利息的執行,並申請終結執行此案。

  八、大慶石油管理局申請執行哈爾濱閥門總廠返還投資款案

  大慶石油管理局申請執行哈爾濱閥門總廠聯營合同返還投資款糾紛一案,哈爾濱中院於2003年9月作出了民事判決,判決哈爾濱閥門總廠於判決生效後30日內返還大慶石油管理局借款4,533,381、98元。判決生效後,哈爾濱閥門總廠逾期未履行返還義務,大慶石油管理局於2004年3月10日向哈中院申請執行。

  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後,哈中院於2004年3月23日向被執行人哈爾濱閥門總廠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而後對其資產情況進行了調查。並於2004年6月18日作出裁定,對哈爾濱閥門總廠所有的位於哈爾濱市香坊區公濱路1號其院內的3處房產予以查封。2004年12月20日市法院執行局委托院司法鑒定中心,對查封的3處房產進行評估。經哈爾濱國信房地產估價諮詢有限公司評估後,執行局於2005年4月18日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了評估報告,並於2005年5月18日決定對查封的房產進行拍賣。

  但2005年6月1日,哈爾濱中院收到哈爾濱市經濟委員會關於暫緩對哈爾濱閥門廠房產拍賣的函。該函提出該企業屬國有企業,正在改制過程中,如果拍賣企業資產,將會引發一系列不穩定問題,影響全市國企改革的整體推進,此案一度擱淺。

  對於執行國企案件,市法院執行局十分重視,制定了以『和解為主,穩步推進』的執行方案。後經過辦案人的反復工作,哈爾濱閥門總廠同意了對房產的拍賣,但提出要求法院做申請執行人的工作,在標的上爭取予以一些減免。2005年8月30日執行局委托哈爾濱新世紀拍賣公司對3處房產進行拍賣,由於該3處房產的自身暇疵,第一次、第二次拍賣均流拍。第三次拍賣公告後,兩名競買人僅對兩處房產有買的意向,並提出分期付款和不承擔拖欠的21萬土地稅的要求。考慮本案的標的,同時為了盡快的實現申請執行人的權益,在征得申請人同意後,於2005年12月1日對兩處房產進行了拍賣。哈爾濱某設備制造有限公司以551萬元和104萬元價位競得2兩處房產。

  2006年4月10日,大慶石油管理局向哈爾濱市中院提出結案申請,要求向其交付5,300,040元拍賣款。辦案人於2006年4月11日在通知被執行人准備交付房產的同時,前往房產部門協助買受人辦理相關手續。但此時,哈爾濱閥門總廠提出企業困難,負債近4000萬元,其中歷年來欠職工工資22個月,另欠包燒費、老乾部醫療費、職工醫療費、殯葬費合計近千萬元。提出拍賣款除交付本金及訴訟費、執行費、評估費等相關費用,合計近470萬元外。不同意執行利息和罰息,剩餘部分60萬元退給該廠,否則,職工不穩定,難以配合法院交付房產。哈爾濱中院將此情況立即向大慶石油管理局進行了通告,對此,大慶石油管理局表示不同意,堅持要求交付5,300,040元,此案再度擱淺。

  為此,執行二庭庭長、副庭長多次組織辦案人員研究推進解決措施。後經反復做工作,哈爾濱閥門總廠最後意見是拍賣款最少退給其40萬元,付給大慶石油管理局利息20萬元。哈中院將此意見通告給大慶石油管理局,該局仍表示不接受。此後又多次做工作,但雙方當事人均不肯讓步,在這種情況下,如強行交付房產將會引發不穩定問題。如房產不交付先交付拍賣款,又不符合執行程序的相關法律規定。一但房產交付不成,將會損害買受人的利益,出現無法彌補的後果。該案執行處於進退兩難的地步。

  在此期間,從中央到地方許多領導機關對此案都十分關注並做出批示。針對本案哈爾濱閥門總廠系國有企業,正在改制過程中,存在職工群體性上訪的不穩定因素,對於該案的處理只能繼續做雙方當事人的說服工作。爭取各方做出讓步,使本案能妥善的解決。為此,執行二庭副庭長與辦案人於6月13日到大慶石油管理局做和解工作,經大慶法院協調,與大慶石油管理局法律事務部主任進行了協商,按其建議向該局局長發函,力爭促成雙方當事人均做出讓步,達成和解協議,使案件能得以妥善解決。在此同時,執行二庭繼續做哈爾濱閥門總廠的工作,該廠一度做出了一些讓步,同意少要5萬元,加之哈中院退出的近5萬元實際支出費,合計交付給大慶石油管理局利息30萬元,但在征求大慶石油管理局意見時,大慶石油管理局仍拒不讓步。此後辦案人又反復做閥門廠方面工作,最後閥門廠再度讓步,給大慶利息增至35萬元,剩餘部分還給閥門廠,雙方最終達成和解。

  九、伊春市政府駐哈辦申請執行哈爾濱永源實業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糾紛案

  伊春市政府駐哈辦申請執行哈爾濱永源公司承包合同糾紛案。判決內容是:1、解除駐哈辦與永源公司簽訂的承包合同;2、永源公司將伊春大廈整體歸還駐哈辦;3、永源公司給付駐哈辦承包費290萬元;4、永源公司按照雙方簽訂合同清單返還駐哈辦物品。

  執行中,由於與本案有關聯的另一起案件在哈中院民一庭訴訟中,根據民一庭的建議,執行一庭決定對該案暫緩執行三個月(自3月2日至6月2日)。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後,執行一庭於2006年6月23日向永源公司送達了遷出公告。公告當天,省法院要求對該案暫緩執行。

  在此期間,被執行人永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父親以法院判決錯誤、執行妨礙民一庭鑒定為由,多次向省法院反映情況。同時,申請執行人伊春駐哈辦也向市委反映情況,並到市法院執行局要求執行生效判決,稱如果近期不執行,將向新聞媒體反映情況,對該案予以曝光。

  在永源公司申請的兩項鑒定結論形成以後,強遷執行的條件基本成熟。為此,哈中院執行一庭研究決定,對被執行人實際佔有使用的伊春大廈實施強遷,停止永源公司在伊春大廈的經營,同時將伊春大廈整體歸還駐哈辦。

  由於伊春大廈地處道裡區的繁華地段,代表哈市的窗口單位的形象,且住宿人員、承租單位結構復雜,強遷可能給哈市的經濟發展造成負面影響,市法院領導高度重視,多次聽取案件情況匯報,確定了以規范執行行為,體現執行公正為前提;以耐心細致作和解工作為主基調;以不發生衝突、妥善辦案為目的指導思想。

  按照院、局領導的決策,執行一庭庭長帶領相關辦案人針對伊春永源公司總經理情緒激動,揚言砸毀大廈內的一切裝修物,甚至跳樓自殺的情況,利用包括休息日的時間,5次不厭其煩地到伊春大廈做永源公司總經理的思想工作,教育其自覺履行法定義務,敦促其主動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並幫助永源公司協調其他債權人,解決遷出物品無處存放的問題。在執行一庭的積極協調下,伊春市政府主動為永源公司墊付了拖欠職工工資、水電費、租賃稅、銀行到期貸款共計80餘萬元,避免出現被執行人及其家屬居無定所的尷尬局面。為充分保護永源公司、酒店客人、承租單位的合法權益,執行人員對機房、廚房、空調、設備及120多個房間都作了詳細登記,現場經當事人雙方代表簽字確認,並全程進行了拍照、錄像,其細致入微的工作贏得了雙方當事人的信任和理解。

  10月26日,市法院執行局和執行一庭庭長將伊春市政府秘書長、伊春駐哈辦主任、永源公司總經理及其父親請到執行局再次作和解工作,同時征求對執行工作的意見。雙方對法院的工作都表示由衷的感謝和滿意,誠懇地交換了意見,握手言和,氣氛很融洽。10月27日,伴隨雙方當事人在伊春大廈交接筆錄上的簽字,伊春大廈的整體交付工作順利結束,該案件得到妥善執行。

  十、哈藥集團三精加濱藥業有限公司申請執行濟南市永盛醫藥科技開發公司、李忠興拖欠貨款案

  2001年,哈爾濱中院受理了哈藥集團三精加濱藥業有限公司申請執行濟南市永盛醫藥科技開發公司、李忠興拖欠貨款糾紛一案。經判決,濟南市永盛醫藥科技開發公司給付哈藥集團三精加濱藥業有限公司貨款及違約金140餘萬元,李忠興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訴訟過程中,哈中院依法保全了李忠興位於青島市高南區澳門路房產一處。

  但在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後,當辦案人到青島房產機關進行續查封時發現,青島市房地產交易中收已於2002年9月17日將本院查封的房產為案外人張寶林辦理了產權證。這一情況的出現,為本案的執行制造了障礙。因為按照法律規定,房產屬特定物,其權屬以登記為准。面對這一情況,辦案人沒有放棄,而是本著對法律和當事人高度負責的態度,作了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數次赴青島,在充分取得相關證據的情況下,於2005年6月14日依法向青島市房地產交易中心發出通知,通知該單位應依法撤銷房屋權屬登記。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於2005年7月15日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書,決定注銷張寶林持有的《房地產權證》。

  此後,案外人張寶林又分別向山東省建設廳提出行政復議,向青島市市南區法院和青島市中級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但在大量翔實的證據面關,三機關最終均駁回了案外人的行政復議請求和行政訴訟請求。

  在前期工作均已到位的情況下,執行一庭研究了大套完整的強遷方案,並於2006年7月5日向被執行人李忠興送達了強遷房屋的公告。面對法院的執法壓力,長期下落不明的被執行人出現了,並經辦案人的批評教育,與申請人就本案達成了和解協議,現雙方已按和解協議內容履行完畢。

責任編輯: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