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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胡路區開創上訴案件復核調解機制起奏效
2011-09-07 11:22:27 來源:東北網  作者:高穎 付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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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9月7日訊 幾年來,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繼續發揮『鐵人』奉獻精神,不斷推進法院審判工作改革,努力創新管理模式,完善管理機制,優化管理手段,開創出法院工作新局面。

  去年五月初,該院為提高案件質量及調解率,降低案件的上訴率、更審改判決率及信訪案件發生率,最大限度的化解矛盾糾紛,構建了上訴案件復核、調解機制,這是繼該院創建案件審判流程管理體系、成立立案調解中心、組建司法輔助組、崗位責任制等改革之後的又一大創舉,開創了上訴復核、調解制度的先河。

  該機制強化了審監庭職能,規定凡上訴案件,各業務庭內勤必須於每周一之前將本庭上訴卷宗報送到立案庭上訴卷宗審查崗處,次日由立案庭向審監庭報送。審監庭書記員在二日內向上訴人送達上訴案件申請復核告知書,告知其該上訴復核、調解機制的主要功能及重大意義,征詢其是否接受復核、調解意見。如果不同意,則由審監庭將卷宗直接返回立案庭,按照規定將卷宗正常報送中院。如果上訴人同意,則進入復核、調解程序,審監庭庭長當日指定復核法官,由復核法官就上訴理由、案件的事實及適用法律等問題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可以運用多種方法實行調解,必要時可以組織相關部門共同參與調解。復核過程中注重釋法明理,注重答疑解惑。經審查發現一審裁判結果有瑕疵或錯誤,符合法定再審情形的,建議當事人撤回上訴,當事人同意的,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按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

  該《細則》充分利用了民事訴訟法就上訴期間的有關規定,實現了時間上的無縫隙銜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可知,從法院接到上訴狀之日起至向上一級報送上訴卷宗的最長期限為30天。該機制利用此期間進行復核、調解,規定上訴復核、調解期限為10日,有需調查及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庭長審批,但最長不超過20日。

  該機制經過近一年多時間的運行,使部分上訴案件還未進入市中院程序就得到有效化解,減輕了當事人不必要的上訴成本,進一步促進社會和諧。在上訴案件中,三分之一的上訴案件經過復核調解而撤回上訴,三分之一的上訴案件通過該院自糾,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化解了社會矛盾。

責任編輯: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