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1日訊(記者 雷蕾) 記者1日從哈爾濱仲裁委獲悉,今年1至10月,哈爾濱仲裁委員會共受理案件785件,比去年同期的467件增長318件,同比增長68.09%;受案標的額31.63億元,比去年同期的17.66億元增長13.97億元,同比增長79.11%。
據悉,2016年1至10月受理的案件共結案602件,其中裁決298件,調解撤案304件,調解率50.5%。
哈仲2016年前十個月受理的案件中,由房屋租賃合同引發糾紛的比重顯著增加。房屋租賃看似簡單,但實際比較繁瑣,在審理中發現,此類糾紛發生的原因主要包括:租金約定不明確。有時承租人在與出租人簽訂合同時,只明確約定了第一年的租金,將以後的租金約定為『隨市場價格確定』,個別出租人在承租人裝修之後,借機漲價。此時,承租人如果繼續承租就要支付自己不願接受的租金,如果放棄承租就會損失裝修費用;承租人擅自轉租。有些承租人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後,擅自將房屋轉租或者是將房屋簡單分割後分租他人。由於承租人對次承租人的要求較為寬松,次承租人在使用房屋過程中造成房屋及屋內設施的損害;房屋質量約定不明。通常情況下房屋的構造、建材權屬證書上會有記載,這裡的質量主要是房屋相應配套設施。因約定不明導致發生糾紛時,出租方要求承租方賠償損失。而承租方以房屋存在瑕疵為由要求減少租金。
為了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哈爾濱仲裁委員會提醒廣大市民,在房屋租賃合同的簽訂及履行過程中要注意: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一定不要輕信對方的口頭承諾,要把有關事項盡可能以書面形式記載在合同中,任何的口頭約定在發生糾紛時都是難以證實的;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前,承租人要核實出租人有無房地產權屬證書或出租房屋該房屋的授權、房屋是否有抵押、房屋是否滿足自己的使用需求。出租人要核實承租方的經濟狀況、支付租金的能力、租房的用途等;在簽訂合同時要仔細清點房屋內的設施,並注明其新舊程度,明確哪些是可以由承租人使用的設施。以便在後期需要維修時,確定是設施的自然老化還是承租人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