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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轉租後沒人付房租了 二房東被判付租金和違約金
2016-11-15 16:32:18 來源:東北網  作者: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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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1月15日訊(記者 雷蕾)房屋出租時,不約定好具體的事項,出了問題再解決很可能勞民又傷纔。日前,哈爾濱的何女士就因為將自己租來的房子轉租後,給自己帶來了不小的經濟損失。

  房子轉租後房租卻沒人付了

  何女士將自家房子的信息放到了網站上,希望能找到合適的租客。沒過多久,來看房子的便絡繹不絕,這其中,錢小姐和何女士談的最為投機。錢女士家是外地的,畢業後就一直留在哈市工作,為了上下班方便就想租何女士的房子。幾經商討後,2014年8月,錢女士與何女士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期為兩年,每月租金為2000元,提前1個月支付下一年度租金,如果逾期未交,除補交應付的租金外,還應交付違約金,違約金為年租金的10%。

  半年後,錢女士的工作發生了變動,上班地點也換了。可這房子的租約還未到期,自己難道還要這樣來回折騰,把時間都耽誤在路上嗎?再三的考慮後,錢女士決定將房子轉租出去。2015年6月,錢女士找到了租房子的人,並簽訂好租房的協議。然而事情卻並不如錢女士預期的那樣一直順利地發展下去。一段時間過後,何女士找到錢女士,聲稱她不知道錢女士把房子轉租給了別人,並且說,錢女士從2015年9月份就開始不交房租了。何女士認為合同簽的就是兩年,合同沒到期,還不按照合同交付房租,錢女士應該負起責任,於是來到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希望錢女士交付剩餘未交的租金,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10%的違約金。

  房主不知情房租由二房東承擔

  仲裁庭於2016年7月、2016年8月,兩次開庭審理此案,錢女士與何女士分別拿出房屋租賃合同、通話記錄、轉租協議等證據,證明彼此言論。何女士說她根本就不知道轉租的事,簽訂的協議上也沒有何女士的簽名,轉租需要經過她的同意纔行,這根本就不合法。而錢女士也不認同何女士的要求,並稱轉租的事房主是知道的,當時他家還有人來給修過水管,而且轉租的那個人不租之前還聯系過何女士拿鑰匙,但是何女士沒去,並且合同上寫的提前一個月交房租,何女士應該當時就來催繳租金,她也應該負起責任。

  最終,仲裁庭根據雙方提供的相關證據進行考證,下達了仲裁裁決書,裁決如下:被申請人錢女士向申請人何女士支付2015年9月到2016年9月的房屋租金2萬6千元,違約金2600元,仲裁費用由被申請人錢女士承擔。

  房子出租時要注意這些

  哈爾濱仲裁委提示,在簽定租賃合同時,應注意以下事項:1、查看二房東的有效身份證明及和大房東簽定的租賃合同; 2、簽訂租房合同時,應問清房租包含的內容,水、電、暖、煤氣(天然氣)和物業管理費由誰承擔; 3、要求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前結清水、電、暖、煤氣(天然氣)和其它費用; 4、明確租賃期限、房租支付時間和付款方式,並要求出租方提供租金收據; 5、應對能否轉租做出約定; 6、要明確違約責任和違約的補償標准; 7、入住前檢查屋內家具、電器、其他設施的耗損情況,並約定維修責任;8、應對提前終止合約情況做出約定。另外:1、簽定租賃合同時一定要得到出租人(大房東)的書面同意;2、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不能超過原二房東和大房東的合同(主合同)約定的期限;3、合同中約定事項不能超過主合同。否則,大房東終止合同,給租房人帶來的經濟損失只能找二房東要。

責任編輯:姜繼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