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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水土保持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
2017-10-23 16:41:07 來源:東北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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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第四章治 理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土保持規劃,保證水土保持投入,加強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坡耕地改造、侵蝕溝治理等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建設,加大生態修復力度。

  第三十條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進行治理。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生產建設單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以後,應當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防止產生新的水土流失。

  各級財政、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使用水土保持補償費。

  第三十一條水土保持工作堅持誰開發利用水土資源誰保護、誰造成水土流失誰治理、誰承包治理誰受益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進、培育和扶持與水土保持密切相關的產業,制定資金補助、項目扶持、技術支持等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采取承包、投資入股等方式參與水土流失治理,並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水土流失治理應當根據不同區域的水土流失特點,因地制宜、分類施策:

  (一)大小興安嶺山地區主要以水源涵養、生態維護為主,采取封育保護、生態修復、侵蝕溝治理和退耕還林、還草、還濕等措施;

  (二)東南部、西部山地丘陵區主要以土壤保持、防災減災和礦山治理為主,采取小流域綜合治理、坡耕地和侵蝕溝專項治理以及礦山水土保持功能恢復等措施;

  (三)中部漫川漫崗黑土區主要以攔沙減沙、農田防護、防止黑土流失為主,采取小流域綜合治理、坡耕地和侵蝕溝專項治理等措施;

  (四)西部風沙區主要以防風固沙為主,采取農田牧場防護林建設、封育保護退化草場、恢復植被、配套節水灌溉設施等措施;

  (五)三江興凱平原農田防護區主要以生態維護為主,采取植樹種草、保護植被以及退耕還林、還草、還濕等措施。

  第三十三條城市水土流失治理應當按照滲、滯、蓄、淨、用、排的功能要求科學規劃,統籌實施。采取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及固坡、護岸、雨水蓄滲和利用、防洪排導等工程措施,恢復和提高生態系統功能,美化城市人居環境。

  第三十四條礦產資源開采區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建設礦區防護林帶、防護片林,綜合整治土地和灌溉排水系統,減少或者避免礦坑疏乾排水,防止地裂、沈陷,防治因開采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三十五條已在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退耕還林、還草計劃,並組織落實;退耕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在五度以上十五度以下坡耕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

  第三十六條生產建設活動需要臨時佔用土地的,對地表土應當采取覆蓋、隔離等保護措施,減少地表擾動范圍;永久佔用土地的,對地表土應當分層剝離、保存和利用。工程土石方挖填應當做到平衡,禁止亂挖濫棄。

  在生產建設施工過程中,應當采取截排水、沈沙、攔擋、苫蓋、灑水等臨時防護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對生產建設活動中確因不能綜合利用需要廢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應當設置專門存放地,並采取攔擋、坡面防護、防洪排導和生物修復等措施。

  生產建設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回覆表土,在取土場、開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樹種草、恢復植被,對閉庫的尾礦庫進行復墾。

  第三十七條生產建設項目停建、緩建或者停工、停產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對已經形成的路堤、塹坡、場地、堆土棄渣和施工道路等采取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采取下列有利於水土保持的措施:

  (一)秸稈還田、免耕、等高耕作、輪耕輪作、草田輪作和間作套種等;

  (二)封禁撫育、輪封輪牧和捨飼圈養等;

  (三)發展農村新能源,推廣使用以電代柴、燃氣灶、沼氣灶等;

  (四)其他有利於水土保持的措施。

  第五章監測和監督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土保持監測工作,完善水土保持監測體制機制,保障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經費,發揮監測工作在政府決策、生態保護與建設、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公眾服務中的作用。

  第四十條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監測網絡,合理設置水土保持監測站(點),對全省水土流失進行動態監測。

  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水土流失進行動態監測,掌握水土流失治理及變化情況。

  第四十一條可能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具有水土保持監測能力的機構,對生產建設活動的水土流失狀況進行監測,並將監測情況按年度報送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二條從事水土保持監測活動、方案編制、技術評估的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規范和規程,不得偽造數據或者提供虛假報告。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的水土保持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相關部門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土保持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水土保持日常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水土保持違法行為,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等。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為進行舉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方式,接到舉報應當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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