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如人飲水,冷暖自知
很多人因為種種原因
沒有辦法攜手走到最後
這時,分開對雙方都是一種解脫
然而,一個家庭的破裂
卻會隨之帶來新的問題
比如,父母子女這濃濃的血脈之情
該如何維系
今天的案例
離婚的夫妻雙方鬧到法院
只因他們在離婚協議中
規定了放棄探望權的條款
這種規定效力如何?
法官又會怎麼決斷呢?
董女士與謝先生原系夫妻關系。二人經他人介紹相識,並於2010年10月登記結婚。婚後雙方感情尚可,於第二年婚生一子小謝。
然而好景不長,二人經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執,甚至毆打。2018年5月,董女士與謝先生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子小謝隨母親董女士生活,費用由董女士自擔,謝先生無需支付撫養費,並自願放棄對孩子的探望權。
離婚後一年多,謝先生按照合同約定,未看望孩子。但隨著時間推移,謝先生愈發想念兒子,他多次聯系前妻董女士,要求探望孩子,但均遭到對方的堅決拒絕。無奈之下,2020年5月,謝先生將前妻董女士訴至大慶高新區法院,要求每周六上午9時將兒子小謝接回家,次日上午9時前再送回至被告處,國家法定節假日及寒暑假期間,享有與小謝共同相處假期一半時間的權利。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即使父母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仍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探望的權利;除非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由此可見,探望權的中止與否,需要當事人提出請求,然後由法院依法作出,且還得在特定的條件下,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
本案中,謝先生作為小謝的父親,雖然在協議離婚中約定了『謝先生自願放棄探望權』,但該協議部分剝奪了其法定權利,屬於無效條款。因此原告謝先生要求探望婚生子小謝的請求,依法應予准許。但對小謝的探望時間和方式,應當本著有利於小謝學習生活的原則進行妥善處理。
據此,法院判決謝先生於判決生效後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五放學後可將小謝接回共同生活,並於次日下午5時前將小謝送回被告董女士處;每年國家法定節日及學校的寒暑假期間,謝先生均有一半時間可將小謝接回共同生活。判決後,經法官再次釋明,原、被告均服判息訴。
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
不因父母的離婚而消除
離婚後
父母仍有撫養和教育
未成年孩子的法定義務
婚離了,緣分也就沒了
但孩子仍是雙方共同的
即使雙方再有矛盾
也不能因此拒絕
對方對孩子的合理探望
更不要讓孩子成為『出氣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