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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就想看看我兒子!』離婚協議中 他放棄了對孩子的探望權……
2020-07-31 18:41:52 來源:黑龍江法院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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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如人飲水,冷暖自知

  很多人因為種種原因

  沒有辦法攜手走到最後

  這時,分開對雙方都是一種解脫

  然而,一個家庭的破裂

  卻會隨之帶來新的問題

  比如,父母子女這濃濃的血脈之情

  該如何維系

  今天的案例

  離婚的夫妻雙方鬧到法院

  只因他們在離婚協議中

  規定了放棄探望權的條款

  這種規定效力如何?

  法官又會怎麼決斷呢?

  董女士與謝先生原系夫妻關系。二人經他人介紹相識,並於2010年10月登記結婚。婚後雙方感情尚可,於第二年婚生一子小謝。

  然而好景不長,二人經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執,甚至毆打。2018年5月,董女士與謝先生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子小謝隨母親董女士生活,費用由董女士自擔,謝先生無需支付撫養費,並自願放棄對孩子的探望權。

  離婚後一年多,謝先生按照合同約定,未看望孩子。但隨著時間推移,謝先生愈發想念兒子,他多次聯系前妻董女士,要求探望孩子,但均遭到對方的堅決拒絕。無奈之下,2020年5月,謝先生將前妻董女士訴至大慶高新區法院,要求每周六上午9時將兒子小謝接回家,次日上午9時前再送回至被告處,國家法定節假日及寒暑假期間,享有與小謝共同相處假期一半時間的權利。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即使父母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仍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探望的權利;除非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由此可見,探望權的中止與否,需要當事人提出請求,然後由法院依法作出,且還得在特定的條件下,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

  本案中,謝先生作為小謝的父親,雖然在協議離婚中約定了『謝先生自願放棄探望權』,但該協議部分剝奪了其法定權利,屬於無效條款。因此原告謝先生要求探望婚生子小謝的請求,依法應予准許。但對小謝的探望時間和方式,應當本著有利於小謝學習生活的原則進行妥善處理。

  據此,法院判決謝先生於判決生效後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五放學後可將小謝接回共同生活,並於次日下午5時前將小謝送回被告董女士處;每年國家法定節日及學校的寒暑假期間,謝先生均有一半時間可將小謝接回共同生活。判決後,經法官再次釋明,原、被告均服判息訴。

  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

  不因父母的離婚而消除

  離婚後

  父母仍有撫養和教育

  未成年孩子的法定義務

  婚離了,緣分也就沒了

  但孩子仍是雙方共同的

  即使雙方再有矛盾

  也不能因此拒絕

  對方對孩子的合理探望

  更不要讓孩子成為『出氣筒』

責任編輯:郭麗穎

【東北網專欄】黑龍江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