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索債、敲詐勒索成立『地下執法隊』收車
近日,哈爾濱市南崗區法院宣判2起涉惡案件。
王某祥惡勢力犯罪集團
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案

7月31日,南崗區法院依法對王某祥惡勢力犯罪集團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案作出一審判決。南崗區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7年12月期間,被告人王某祥招攬被告人焦某昊、張某然、尹某倫、於某藐、王某、郝某飛、王小某、譚某、祁某浩、王某濤、鞠某軍等11人進行非法索債、敲詐勒索等犯罪活動。王某祥在接受他人委托後,指使焦某昊、張某然、尹某倫、於某藐、王某、郝某飛、王小某、譚某、祁某浩等人以跟隨貼靠、辱罵威脅、強行入戶等非法手段對他人進行滋擾、糾纏,任意損毀他人財物,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以王某祥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南崗區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祥多次糾集被告人焦某昊等11人,采用堵門、辱罵威脅、尾隨跟蹤等手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強拿硬要、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王某祥組織焦某昊、張某然、於某藐、王某、郝某飛、祁某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威脅恐嚇的手段敲詐勒索被害人財物,數額巨大;譚某、尹某倫敲詐勒索被害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王某祥、焦某昊、張某然、尹某倫、於某藐、王某、郝某飛、祁某浩、王小某、譚某、王某濤、鞠某軍為了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系犯罪集團。
其中,王某祥組織、領導該犯罪集團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敲詐勒索犯罪活動,系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焦某昊等11人在該犯罪集團的共同犯罪中積極參與尋釁滋事犯罪與敲詐勒索犯罪,實行了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犯罪行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譚某、張某然、尹某倫、於某藐、王某、郝某飛參與該犯罪集團的共同犯罪,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南崗區法院依法以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判處王某祥、焦某昊、張某然、尹某倫、於某藐、王某、郝某飛、祁某浩、譚某八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人民幣二十萬元至二萬元不等罰金。依法以尋釁滋事罪判處王小某、王某濤、鞠某軍五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李某楠惡勢力犯罪集團尋釁滋事案

近日,南崗區法院依法宣判李某楠惡勢力犯罪集團尋釁滋事案。首犯李某楠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其餘6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四年至一年三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楠系大連久基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久基隆公司』)實際經營者。2014年10月至2019年5月,東風標致雪鐵龍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標致金融公司』)、奇瑞徽銀汽車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奇瑞金融公司』)分別與久基隆公司簽訂催收合同,標致金融公司、奇瑞金融公司委托久基隆公司對黑龍江省內購車貸款逾期車輛進行催收。
2017年5月至2019年3月,李某楠以久基隆公司名義糾集被告人郭某、姜某、沈某、張某、魏某山、李某,指使郭某等人通過暴力、欺騙、拖車、私配車鑰匙等手段,對標致金融公司、奇瑞金融公司在黑龍江省內貸款逾期車輛強行佔有後,將車輛交付標致金融公司、奇瑞金融公司以謀取經濟利益。李某楠等人逐步形成以李某楠為首要分子,以郭某為骨乾成員,以沈某、張某、姜某、魏某山、李某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多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楠糾集被告人郭某、張某、沈某、姜某、魏某山、李某多次佔用他人財物,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郭某、張某、沈某、姜某、魏某山、李某破壞社會秩序,佔用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李某楠、郭某、張某、沈某、姜某、魏某山、李某形成較為固定的組織,李某楠為謀取不正當經濟利益,在利用該組織對貸款逾期車輛催收時,多次指揮郭某等人以暴力、欺騙、拖車、私配車鑰匙等手段強行佔有貸款逾期車輛,形成犯罪集團。
李某楠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系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應按照犯罪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郭某聽從李某楠指揮,負責組織犯罪集團成員使用暴力、欺騙、拖車、私配車鑰匙等手段強行佔有貸款逾期車輛,系犯罪集團骨乾成員,系主犯,應按照其組織的全部集團犯罪處罰。張某、沈某、姜某、魏某山、李某在各自參與的集團犯罪中,積極參與實施對被害人車輛的強行佔有行為,在集團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集團犯罪處罰。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認罪認罰情況,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