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是年僅3歲的小男孩,一個是年近60歲的老人。是什麼樣的案件讓年齡相差如此懸殊的二人對簿公堂?
2019年3月17日晚上,在牡丹江市文化廣場,牛某花了10元錢給3歲的兒子張某租了一輛白色的電動玩具車。
廣場上並沒有劃定電動玩具車的玩耍區域。獨自坐在玩具車裡玩耍的張某將步行路過,年近60歲的孫某撞倒。
事故發生後,小男孩的母親牛某趕緊把孫某送到了醫院,並支付了大部分的治療費用。經過診斷,孫某的右側踝關節骨折,關節功能喪失達到50%以上。
因為在賠償問題上雙方始終沒有達成一致,2019年9月,孫某向牡丹江市東安區法院提起訴訟。
除了年僅3歲的第一被告張某,作為出租電動玩具車的經營者劉某,也被孫某起訴,成為本案的第二被告。因為張某的年齡不滿8歲,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張某的父親作為法定代理人出庭,代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在庭審過程中,小男孩張某的父親和經營者劉某就賠償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辯論。在劉某看來,自己只是將玩具車租賃給了張某,並沒有對孫某實施直接的撞擊行為,不應該承擔連帶的賠償責任。
小男孩的父親認為,劉某作為出租兒童電動車的商家,在孩子使用電動車過程中沒有對家長盡到安全提示義務,也沒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故出租者劉某應承擔次要責任。
在法官的努力下,經過一個多小時的庭上調解,雙方在賠償問題上達成一致,由第一被告賠償原告5.5萬元,第二被告賠償原告3.3萬元。
在全國各地電動玩具車傷人事件屢見不鮮。孩子單獨駕駛玩具車存在一定危險,在此,小編也提醒大家孩子在盡情玩耍的同時家長及經營者也要盡到相關責任義務。多一份責任心,多一些安全防范措施,不要讓愉快的親子時光變了顏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