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幫忙出車,途中卻飛來橫禍,駕車人被訴至法院,事故責任應如何承擔?依安縣的農民老王,平常就熱心助人,在村子裡人緣很好,可是最近卻遇到了鬧心事,本是好心幫忙,不成想造成嚴重後果,自己也成了刑事被告人這到底是咋回事?
2020年3月,依安縣富饒鄉某村村民劉某因病在齊齊哈爾市附屬二院住院治療,妻子姜某一直在醫院陪護。4月18日姜某給兒媳逄某打電話讓其4月20日接他們出院。次日,逄某就找到了同村的鄰居老王,請其幫忙出趟車。
本就住在同村,還有親屬關系,雖然當時齊市突發雨雪天氣,交通情況並不樂觀,但是礙於情面,熱心的老王還是答應了這個請求。
4月20日早上5點多,老王開車載著逄某去齊市接劉某和姜某二人。中午12點多,一行四人從齊齊哈爾返回富饒。因當天下著大雪,高速封閉,幾人便轉道碾北公路。當轎車行至克齊公路103公裡處,由於老王操作不當致使車輛發生側滑,與相對方向由東向西行駛的重型廂式貨車發生碰撞,造成轎車內乘車人姜某、逄某、劉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2020年5月9日被害人姜某在依安縣人民醫院死亡。經法醫鑒定:姜某符合因交通事故造成雙側胸廓多發性肋骨骨折、雙側胸腔積血、脾破裂等,繼發肺動脈血栓栓塞而死亡。經依安縣交警部門認定,老王承擔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

依安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罪一案。經調查,案發當日雨雪天氣,按照有關規定車輛行駛速度不能超過30公裡/小時,而王某當天行駛速度達到了60公裡/小時,已是嚴重超速,並在躲避路邊被刮到的樹木時發生側滑,駛入對向車道,與對向行駛的貨車發生碰撞,導致一人死亡、兩人受傷的嚴重後果。

被告人王某在肇事後協議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的全部經濟損失,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罰。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判決: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
法官提示:好心幫忙載人出行,本是日常生活中極為常見的行為,但實踐中難免引發一些意外和糾紛,善意助人的行為應當鼓勵,但一定要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規,安全駕駛纔能平安出行。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