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慶高新區法院對一起職務侵佔刑事案件進行公開宣判,以職務侵佔罪判處被告人厲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個月。
厲某是一名『90』後,家境一直不錯,大學畢業後就娶妻生子,並在某房產公司任出納。可是隨著孩子的出生,家裡開銷日漸增多,也讓他感受到了生活的壓力。他在公司擔任出納期間,看到有不少賣房款紛紛進入公司賬戶,自己禁不住誘惑,於是打起了歪主意。從2020年1月起,厲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想盡一切辦法,通過偽造銀行對賬單、對賬憑證、私自開設公司賬戶網銀(U盾)等方式,陸續將公司賬戶內收取的售房款轉移到自己銀行卡中。

起初,厲某只是想先用一下,等以後有了錢,再把錢還上,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其強烈的貪欲壓倒了理性,遂產生將公司錢款據為己有的想法。截至2021年2月中下旬,厲某利用公司賬目管理松散,借助工作便利之機,先後侵佔公司售房款共計近2321.47萬元。所得贓款,均被其用於賭博、揮霍及日常花銷。
知悉公司要來查賬,厲某因無力還錢,頓時害怕事發,遂於2021年5月11日主動來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實。
大慶高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厲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佔罪。鑒於其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從輕處罰。厲某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可依法從寬處理。
法院遂以職務侵佔罪判處被告人厲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十萬元;責令其退賠人民幣2321.47萬元,返還大慶某房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