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閑著也是閑著
不如借給別人
賺幾個『小錢兒』花花??
等等!
銀行卡只能持有人本人使用
買賣、租借『兩卡』
(電話卡、銀行卡)
涉嫌違法犯罪!
又沒偷又沒搶
這樣也能犯罪?
近日,齊齊哈爾市碾子山區法院開庭審理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件。
2022年4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黃某軍為獲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對方利用銀行卡從事信息網絡犯罪的前提下,仍出借本人名下銀行卡幫助詐騙分子進行『跑分』,賺取一定傭金。黃某軍利用銀行卡轉移涉案金額為305萬餘元。
碾子山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支付結算的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根據被告人黃某軍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法院判處被告人黃某軍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沒收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什麼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設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該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有哪些類型?
收購、出售、出租『兩卡』的行為是目前司法實踐中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適用最多的一種類型。『兩卡』是指:手機卡(包括通信運營商、虛擬運營商的各類手機卡以及物聯網卡)、銀行卡(包括各商業銀行的個人銀行卡、單位銀行賬戶、結算卡以及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支付賬戶,如微信支付和支付寶等)。
其他類型還有:1.利用社交媒體賬號等方式為電詐團伙推廣引流等行為。2.為網絡犯罪分子制作、封裝、維護非法軟件等行為。3.職業『碼農』團伙依附非法平臺瘋狂『跑分』等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