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子成龍,望女成鳳。很多家長為了培養出多纔多藝的孩子都會給孩子報名興趣班書法、美術、舞蹈、鋼琴圍棋、籃球......
今天案件的當事人小明參加了寫字興趣班,但是在寫字班卻發生了一件造成小明一生傷痛的事情。

2022年9月,7歲的小明在一處寫字樓內某教育機構開辦的寫字班學習寫字。課間休息期間,小明路過隔壁某舞蹈學校時,被舞蹈學校屋內的暖氣片砸倒,小明右手環指遠指關節以遠缺失。事情發生後,教育機構、寫字班老師、舞蹈學校及寫字樓房東均同意給予小明一定補償,但對補償數額及責任比例遲遲未確定。無奈之下,小明的家長訴至牡丹江市愛民區法院。
教育機構及老師認為小明屬於下課期間受傷,同時第三方房東沒有盡到監管義務,前租戶舞蹈學校搬遷後也未排除安全隱患,故大家對此都有責任。小明的家長、舞蹈學校及房東認為孩子未滿八周歲,學校應盡到監護責任,存在過錯。
經過司法鑒定程序,法院確認了小明的傷情、陪護期間、營養期間及後續治療費用。拿到司法鑒定意見書後,四被告對於原告傷情也有了明確的認知。法官再次組織調解,釋明各方責任,四被告終於達成調解意見,由教育機構承擔60%賠償責任,舞蹈學校及房東各承擔20%賠償責任,四被告當庭給付了賠償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提示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關系到每一個家庭的幸福。學校作為教育機構,不僅有教育義務,還有管理的義務,即為保護學生的人身安全依法應盡到安全保障的保護義務,包括提供符合規定標准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建立健全各項安保制度、加強對在校學生人身安全方面的日常管理,建立防止傷害事故責任制等。同時家長也要履行好監護職責,時刻提醒孩子遵守校紀校規,不在走廊教室追逐打鬧、不隨意攀爬,在家庭教育中強調安全教育和自我防護意識,共同確保孩子們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