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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電梯安全條例(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2017-08-14 08:55:00 來源:東北網  作者:孫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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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第三十八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在檢驗、檢測中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及時采取相應措施。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可能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立即停止使用。

  檢驗、檢測機構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書面報告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一)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

  (二)非法生產、非法維護保養電梯的;

  (三)使用已經停用、報廢電梯的;

  (四)在用電梯未落實使用單位的;  

未按規定辦理電梯使用登記的;

  (六)使用超過規定參數范圍的;

  (七)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的或復檢不合格的;

  (八)拒絕檢驗的;

  (九)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向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告知的;

  (十)其他嚴重危及電梯使用安全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 在用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或者原電梯制造單位進行安全評估,根據評估意見對電梯更新、改造、修理:

  (一)電梯主要部件設計使用年限或者使用次數即將屆滿的;

  (二)故障頻率高的;

  (三)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

  (四)曾受水災、火災、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五)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情形。

  受委托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或者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出具評估報告,提出繼續使用、更新、改造、修理的意見。

  進行電梯安全評估的單位或者機構應當作出客觀、公正、明確的評估結論,並對評估結論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電梯經安全評估後,使用單位應當將評估結論張貼在易於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電梯使用單位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一)公眾聚集場所的;

  (二)近2年發生過電梯事故的;

  (三)舉報投訴較多的;

  

認為有必要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的。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電梯生產單位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一)取得許可資質未滿1年的;

  (二)近2年發生過電梯事故的;

  (三)近2年發生過因產品缺陷實施強制召回的;

  (四)舉報投訴較多且經確認屬實的,以及檢驗、檢測機構和鑒定評審機構等反映質量和安全管理較差的。

  第四十一條 發生電梯事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消除,或者存在其他安全管理問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約談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求其落實電梯安全責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電梯安全隱患。

  第四十二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進行考核評價,並按考核評價結果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實施分級分類監管;考核評價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監督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違法行為和電梯安全事故隱患的舉報。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十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現場安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有違法行為、違反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消除事故隱患。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依法封停電梯,責令有關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及時向上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以及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通知其他有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向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二)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查閱、復制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電梯依法實施查封、扣押;

  (四)對流入市場的達到報廢條件或者已經報廢的電梯實施查封、扣押;

  (五)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四十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電梯安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有違法行為屬於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通知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 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總體狀況公布制度,每年向社會公布電梯安全狀況。

  電梯安全狀況包括以下內容:

  (一)電梯數量、種類、分布區域;

  (二)電梯維護保養、檢驗等總體狀況;

  (三)電梯事故情況、特點、原因分析、防范對策;

  (四)電梯制造單位,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情況;

  (五)其他需要公布的情況。

  第四十八條 電梯發生事故,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接到電梯事故報告,應當盡快核實情況,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按照規定逐級上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托當地電梯生產、維護保養、使用單位和公安消防機構,建立電梯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機制,制定電梯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負責本行政區域電梯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行政處罰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生產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注明電梯主要部件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次數的;

  (二)制造單位在電梯控制系統中設置技術障礙,未預留可供信息采集接口的;

  (三)電梯改造未取得電梯制造單位委托的;

  (四)電梯改造完成後未出具改造合格證及銘牌的;

  (五)用於電梯改造、修理的部件,不具有依法需要的型式試驗報告的;

  (六)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將其承攬的業務進行分包、轉包或者變相分包、轉包的;

  (七)維護保養單位采用更改軟件程序、變動硬件設施等技術手段設置技術障礙的。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一)電梯選型、配置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不適應的;

  (二)新安裝電梯未配置備用電源或者安裝電梯應急平層裝置、未設置電梯遠程監控系統要求的端口及設備並保證正常運行的;

  (三)未修建與電梯安全有關的建築設施或建築工程質量不滿足電梯機房溫度、底坑防水、井道結構等要求的;

  (四)未明確電梯緊急報警線路、底坑防水等相關設施質保期,不承擔相關質保責任的;

  (五)未向使用單位完整移交電梯安全技術檔案的;

  建築設計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以及法規標准要求進行電梯數量、參數需求設計的,建築工程監理單位未履行電梯工程質量監理責任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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