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電梯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進行電梯運行的日常巡查,做好電梯運行和管理的各項記錄;
(二)對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和維護保養工作進行監督,對維護保養單位的維護保養記錄簽字確認;
(三)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或者遇有火災、地震等影響電梯運行的突發性事件時,應當迅速采取措施,停止電梯運行、設置明顯警示標志,並立即報告電梯使用單位安全管理負責人;
(四)妥善保管電梯鑰匙;
(五)接到電梯困人等故障報警後,立即報告並趕赴現場,組織電梯維護保養作業人員實施救援;
(六)規勸、制止乘客破壞電梯設施及違反規定使用電梯的行為;
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電梯乘客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違反電梯安全使用須知和安全警示使用操作電梯;
(二)乘用明示處於非正常狀態下的電梯;
(三)拆除、破壞各類標識、標志、呼叫按鈕、緊急報警裝置、監控裝置等電梯設施或者部件;
(四)攜帶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險化學品乘用電梯;
(五)運載超重貨物或者乘用超載電梯;
(六)采用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門或者強行阻擋層門、轎門正常關閉;
(七)在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上打鬧、攀爬、玩耍、逆行等;
(八)攜帶購物車、嬰兒車等乘用自動扶梯;
(九)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者他人安全乘用的行為。
電梯乘客發現電梯運行異常的,應當停止使用電梯,並立即告知電梯使用單位。
第二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車站、機場、客運碼頭、商場、餐飲場所、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賓館、影劇院、圖書館、兒童活動中心、公共浴池、養老機構等公眾聚集場所的乘客電梯,應當配置備用電源或者安裝電梯應急平層裝置,應當設置電梯遠程監控系統要求的端口及設備並保證正常運行。
既有住宅的在用電梯,鼓勵安裝電梯遠程監控系統終端設備、配置備用電源或者安裝電梯應急平層裝置。
第二十六條 住宅小區電梯使用管理除執行本條例的其他規定之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明確約定電梯使用管理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小區公示欄公布小區電梯最近一次維護保養信息,信息應當包括維護保養單位、維護保養人員姓名、維護保養時間和內容等;
(三)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電梯日常運行維修保養費用在物業費中單獨列賬,並每年向業主公布電梯運行維修保養費用的支出情況;
(四)電梯發生故障影響正常使用或者經檢驗存在安全隱患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委員會報告,並告知相關業主。
第二十七條住宅小區電梯存在安全隱患,需要更新、改造、修理的,所需資金可依據所在地政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於老舊電梯更新、改造、修理的辦法執行。沒有辦法的按照以下方式籌集資金:
(一)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電梯存在故障危及人身財產安全需要更新、改造、修理的,可以不經過專有部分佔建築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直接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二)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業主對費用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電梯所有權人共同承擔;
(三)住宅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不采取更新、改造、修理難以消除隱患且相關方對經費籌集、整改方案等達不成一致的,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使用單位、業主代表、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城管行政管理部門、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等共同商議,確定電梯更新、改造、修理方案和費用籌集方案。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理部門在電梯更新、改造、修理施工中的告知、辦理使用登記等環節提供綠色服務通道。
第二十八條 電梯擬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並且設置停用標志,在停用後30日內到辦理使用登記機關辦理停用。重新啟用時,使用單位應當進行自行檢查,到使用登記機關辦理啟用手續;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的,應當按照定期檢驗的有關要求進行檢驗。
第二十九條 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的電梯,或者達到法規、標准規定的報廢條件的,應當及時予以報廢,產權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該電梯的使用功能,報廢電梯不得轉讓、經營或者再使用。使用單位應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並且將使用登記證交回登記機關。
非產權單位經產權單位授權辦理電梯注銷手續時,需提供產權單位的書面委托或者授權文件。
使用單位和產權單位注銷、倒閉、遷移或者失聯,未辦理電梯注銷手續的,使用登記機關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銷相關電梯。
第三十條 電梯改造、移裝、變更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更名的,相關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辦理電梯變更登記時,如果電梯產品數據表中的有關數據發生變化,使用單位應當重新填寫產品數據表。變更登記後的電梯,其設備代碼保持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