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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電梯安全條例(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2017-08-14 08:55:00 來源:東北網  作者:孫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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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條 住宅加裝電梯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加裝電梯應當滿足建設規劃、建築結構、消防、電梯配置等方面的要求;

  (二)本著公開透明、充分協商、兼顧各方的原則,加裝電梯的申請方應將加裝電梯方案(包括建築施工圖紙)征求全體加裝電梯利益相關業主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三)加裝電梯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施工單位進行設計和施工;

  (四)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住宅加裝電梯的有關審批工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加裝電梯的施工告知、辦理使用登記工作。檢驗機構負責加裝電梯的檢驗工作;

  (五)加裝電梯的資金由加裝電梯申請方籌集,縣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加裝電梯的有關辦法。

  第四章 維護保養

  第三十二條 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

  鼓勵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維護保養。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將電梯維護保養業務分包、轉包或者變相分包、轉包。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采用更改軟件程序、變動硬件設施等技術手段設置技術障礙,或者將不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部件用於電梯維護保養,影響電梯正常運行。

  第三十三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與使用單位簽訂書面維護保養合同。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簽訂維護保養合同前,對電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維護保養所需的人員、技術、裝備和備品備件供應等進行簽字確認,確保在合同有效期內有能力保障所維護保養電梯的運行安全。

  第三十四條 依法取得資質的外地單位在本省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應當在業務所在地配備固定的辦公場所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並到業務所在地設區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維護保養信息備案。相關信息發生改變的,應當及時變更備案信息。

  第三十五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對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並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范以及電梯產品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的要求,制定維護保養計劃與方案,並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維護保養方案實施電梯維護保養;

  (二)配備足夠的、具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電梯維護保養人員,平均每名維護保養人員維護保養的電梯不超過30臺;

  (三)進行電梯維護保養和應急救援時,具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維保作業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作業安全;

  (四)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每半年至少對本單位維護保養的不同類別(類型)電梯進行1次應急演練;

  (五)設立24小時維護保養值班電話,保證接到故障通知後及時予以排除,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後,維護保養人員及時抵達所維護保養電梯所在地實施現場救援,設區的市抵達時間不超過30分鍾,其他地區一般不超過1小時;

  (六)對電梯發生的故障等情況,及時進行詳細的記錄;

  (七)建立每臺電梯維護保養檔案,及時歸入電梯安全技術檔案,並且至少保存4年;

  (八)協助使用單位制定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

  (九)對承擔維護保養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與培訓,按照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要求,組織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培訓和考核記錄存檔備查;

  (十)每年度至少進行1次自行檢查,自行檢查在檢驗機構進行定期檢驗之前進行,自行檢查項目及其內容根據使用狀況決定,但是不少於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年度維護保養和電梯定期檢驗規定的項目及其內容,並且向使用單位出具有自行檢查和審核人員的簽字、加蓋維護保養單位公章或者其它專用章的自行檢查記錄或者報告;

  (十一)安排維護保養人員配合檢驗機構進行電梯定期檢驗;

  (十二)在維護保養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

  (十三)終止電梯維護保養時,應當確保移交的電梯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不得乾擾影響電梯的正常運行和安全使用;

  (十四)公眾聚集場所電梯、老舊電梯、故障率高電梯應根據電梯運行的實際狀況,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維護保養項目;

  (十五)維護保養後3日內,應當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公布最近一次維護保養信息,信息至少應當包括維護保養人員、維護保養時間和內容等;

  (十六)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六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書面通知電梯使用單位暫停使用電梯,配合電梯使用單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並向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使用未依法辦理使用登記電梯的;

  (二)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電梯的;

  (三)使用已經停用、報廢電梯的;

  (四)違規進行電梯改造、修理的;

  (五)電梯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

  (六)其他嚴重危及電梯使用安全的情形。

  第五章檢驗、檢測、安全評估

  第三十七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電梯檢驗、檢測由依法核准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

  (二)電梯檢驗、檢測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從業資格;

  (三)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遵守科學和便民原則,為電梯生產、使用單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誠信的檢驗、檢測服務,並對檢驗、檢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四)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從業人員不得同時在2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五)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電梯生產、銷售,不得以其名義推薦、監制、監銷電梯,或者推薦維護保養單位;

  (六)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接到電梯檢驗、檢測申請後,應當及時安排。檢驗、檢測完成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檢測報告,對經檢驗合格的電梯,應當同時出具電梯使用標志;

  (七)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出具報告,並對檢驗、檢測結果和評估結論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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