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的電梯使用和運營安全管理制度,並且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電梯安全管理機構(需要設置時)和相關人員崗位職責;
(二)電梯經常性維護保養、定期自行檢查和有關記錄制度;
(三)電梯使用登記、定期檢驗申請實施管理制度;
(四)電梯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五)電梯安全管理人員與作業人員管理和培訓制度;
(六)電梯采購、安裝、改造、修理、停用、變更登記、報廢等管理制度;
(七)電梯鑰匙使用管理制度;
(八)應急專項預案和應急演練制度;
(九)電梯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十)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電梯安全安全技術檔案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使用登記證;
(二)《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
(三)電梯制造技術資料和文件,包括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含合格證及其數據表、質量證明書)、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型式試驗報告等;
(四)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方案、施工質量證明文件、安裝改造修理監督檢驗報告、驗收報告等技術資料;
(五)電梯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和定期檢驗報告;
(六)電梯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七)電梯維護保養記錄;
(八)電梯安全保護裝置校驗、檢修、更換記錄和有關報告;
(九)電梯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及事故處理報告。
使用單位應當在設備使用地保存(一)、(二)、(五)、(六)、(七)、(八)、(九)規定的資料。
第二十二條 電梯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負責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本單位電梯安全的領導職責,確保本單位電梯的安全使用;
(二)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
(三)組織制定本單位電梯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安全管理員配備;
(四)組織制定電梯事故應急專項預案,並且定期組織演練;
(五)對本單位電梯安全管理工作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六)組織進行隱患排查,並且提出處理意見;
(七)當安全管理員報告電梯存在事故隱患應當停止使用時,立即作出停止使用電梯的決定,並且及時報告本單位主要負責人。
(八)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